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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9-02-25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税函〔2009〕90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项中部分条款自2014年7月1日起修改、第四条第(一)项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蓝色字体部分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本条款失效]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备注—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房地产财税网注】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1%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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