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中央税收政策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2009-08-24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税函〔2009〕456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本法规第二条中部分条款自2014年7月1日起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供应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9〕76号)已悉。按照国家卫生部门有关规定,你局请示文所述供应非临床用人体血液的纳税人系指单采血浆站,其经审批设立后可以采集非临床用的原料血浆并供应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用于生产血液制品。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一、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蓝色字体部分修改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