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中央税收政策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中废渣比例计算办法的批复

2004-01-0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税函〔2004〕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企业废渣掺量比例计算办法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241号)收悉,现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中废渣掺加数量比例如何计算问题批复如下:
  水泥生产过程分为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生料烧制阶段,即将掺加有废渣的生料进行高温处理后生成熟料,在此过程中,生料因高温作用会发生烧失,化学成分和物质结构会发生质变。第二阶段是熟料研磨阶段,即在熟料中继续掺入石膏、废渣等其他材料进行研磨后成为水泥。由于两个阶段投入的原料不同,因此废渣掺加数量比例是指水泥生产过程中生料烧制阶段投入的废渣数量占全部生料原料数量的比例和熟料磨制阶段投入废渣数量占熟料和该过程投入的其他材料的数量的比例之和,即:
  废渣掺加比例=生料烧制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熟料研磨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其中生料烧制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废渣数量÷(生料数量+废渣数量)*100%,熟料研磨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废渣数量÷(熟料数量+废渣数量十其他材料数量)*100%。上述废渣数量和各种材料数量是指两阶段分别投入的数量。
  特此批复。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