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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5-23 栏目:增值税
财税〔2005〕87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财税[2015]90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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