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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1-11-26 栏目:增值税
国税发〔2001〕131号
按照国务院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因此,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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