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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17-12-2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税〔2017〕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
  四、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六、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款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八、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五条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5日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和抽查检查工作的通知
民函〔2023〕48号
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减税降费和坚决制止“乱收费”部署要求,进一步巩固近年来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成果,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和抽查检查工作(以下简称自查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自查抽查工作,坚决制止和查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全面引导和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合法合理收费,积极鼓励和推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涉企收费,不断强化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勤俭办会意识,持续提升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企业能力,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回升和持续向好积极贡献力量。
  二、时间安排
  2023年全年。
  三、自查抽查重点
  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重复收取会费;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5.利用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或者其他行政影响力违规收费;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8.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10.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11.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1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3.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进行调整和规范;14.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15.收费未纳入单位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和核算,将收费转移到所举办企业或关联企业;16.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站位。各业务主管单位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深刻认识乱收费治理对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抓好自查自纠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真正发挥好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政府部门出台的各项惠企措施落地见效。
  (二)认真部署落实。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各自律服务小组牵头单位及时将本通知(电子版见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通知公告”栏:https://chinanpo.mca.gov.cn)精神传达至所主管和服务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参考名单见附件3)。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对照自查抽查重点,对自身及各分支(代表)机构自2023年1月1日以来的所有收费项目(包括收取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接受捐赠等)全面开展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形成2023年度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台账(见附件1,留档备查、不需提交)。同时,要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力所能及地减免涉企收费,积极推动本行业、本领域内的金融机构、自然垄断企业和平台型企业等具有优势地位的会员单位主动向其他市场主体合理让利,着力帮助会员企业争取税费减退、社保费缓缴、贷款延期、房屋租金减免、稳岗支持、金融支持等有针对性的帮扶政策措施。
  (三)强化监督检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将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抽取部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收费抽查检查。对于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等情形的,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于收费合理规范、降费力度较大、减轻企业负担效果明显的行业协会商会,将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大正面宣传和表扬激励力度。
  (四)加强信息报送。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和各自律服务小组牵头单位分别于8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将相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进展情况表(附件2)纸质版以及电子版提交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要自觉支持、配合业务主管单位或自律服务小组牵头单位工作,及时将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表送交业务主管单位或本小组牵头单位汇总,其他工作部署、进展成效、问题困难、意见建议等情况,也可形成书面报告直接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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