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中央税收政策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05-2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本法规自2019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三、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3.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的解读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主要内容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4栏"11%税率"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的填写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增加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用来单独体现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