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27   栏目:增值税

财税〔2015〕96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
  1、本政策是对2015年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概述相关议题的落实。
  2、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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