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三、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4日
中国税务报:加强监管,规范国际货运代理业发票开具!
随着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发展变化,国际货运代理已渗透到国际贸易的每一领域,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笔者调查发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业” 纳税人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在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上存在不少错误。比如,《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同样适用(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文件。
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纳税人混淆国内运输服务与国际运输服务的概念,认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公告》规定免征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零税率。这导致纳税人自行扩大免税范围,将国内区间货物运输的征税收入也并入免税收入,扰乱了国内运输业的正常纳税秩序。同时,在CIF价转换FOB价时也存在减除海运费不准确情况,导致报关单的海运费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不符,造成出口收入计算不准确,影响本期收益。
另则,一些纳税人扩大了国际运输服务范畴,将国内运输业务、仓储业务一同计入到了国际运输当中,并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不同级别的代理公司间将国内运输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国际海运费层层加价,海运公司实际收取的金额要小于报关单上的海运费记载金额。这种操作实际上是将各种费用的代收代付性质变成了经营性质,不应属于免税收入。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业”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目前缺乏对该行业税收政策统一正确认识,缺少规范管理,形成纳税人任意扩大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范围,容易造成虚开发票行为,是滋生虚开发票的温床。
笔者认为,正确理解并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应建立一套既利于财务核算、又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管理办法,因此建议如下: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并明确:收取国内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等款项时,如果各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开具以上项目的发票,都要按上述项目所适用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进项税进行抵扣);如果为代收代付款项的,由承接业务单位直接向出口货物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应票据,各级代理之间利用发票复印件作为记账凭据、在其他应收应付科目核算,并且每级代理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所代收代付的金额也与发票金额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7月14日
一、请介绍该公告出台的背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免税范围,限定在直接与国际运输单位发生业务的代理环节。该政策出台后,我们从不同渠道接到反映,该文件的免税范围过窄,后续环节不能享受该税收优惠,导致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人税负上升。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出台该公告对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增值税问题予以明确。
二、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否则,不予免税。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 高立、韩洁)
针对最近一些地方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税政策理解不一问题,财政部22日就相关免税政策做出了具体解读。
财政部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6点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
财政部表示,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