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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2013-01-0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本法规自2021年9月1日起第五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废止。
 
  经财政部批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将其重组改制后留存资产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现将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拥有房产的,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各地发生固定资产应税销售行为时,由该公司统一开票收款的,由该公司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公司委托其他公司销售的,则应按代销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由该公司和受托公司分别于各自的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三、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原属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存量资产取得的财产租赁业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由该公司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公司总部所在地除外)的财产所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地方税种,可由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向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的车船税、印花税,可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缴纳。
  本公告自 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52号)第一、二、五条和第三条关于财产租赁业务收入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对本公告生效以前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完成税款缴纳的,不再做纳税入库地点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
 
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最近,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相关税收问题,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该公告的背景和意义
  2003年,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进行股改,将其原有的非保险业务和不良资产剥离出来,留存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我局曾下发《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52号)对重组改制后的相关纳税事项予以明确。2008年,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将留存资产划转至其全资子公司—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负责留存资产的经营、管理和处置工作。与集团公司相同,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北京,而留存资产分布于全国35个省份,公司在全国各地没有分支机构,管理存在很大难度。因此,为了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我们正式发文对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理税收事宜进行明确。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分别对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各地留存资产的税务登记,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的申报缴纳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三、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对本公告生效以前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完成税款缴纳的,不再做纳税入库地点调整。
2013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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