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中央税收政策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2012-04-0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税〔2012〕38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本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本文件第四条第(二)项适用扣除率由11%调整为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本文件第四条第(二)项适用扣除率由10%调整为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2)。
  四、各级财税机关要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2. 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五、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七、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八、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核定方法顺序,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九、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十、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十一、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十二、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十三、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一)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应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十四、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十五、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表)。
  十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附件2: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产品类型         扣除标准
原乳单耗数量(吨)
超高温灭菌牛乳(每吨)
1.068
超高温灭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每吨)
1.124
巴氏杀菌牛乳(每吨)
1.055
巴氏杀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每吨)
1.196
超高温灭菌羊乳(每吨)
1.023
巴氏杀菌羊乳(每吨)
1.06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公告》的解读
  2012年7月16日
  我国实行以票控税,增值税抵扣链条总体完整,但是为了体现对三农扶持政策,国家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同时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并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功能失去了作用,因此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针对这一情况,2011年总局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公告》,明确提出要逐步改变这一现状,随着财税[2012]年第38号文(以下简称38号文)的发布这一计划付诸实施。此文的目的就是对这一政策的要点进行浅析,以便大家更好地把握政策精神。
  一、试点范围
  38号文明确规定本次试点范围: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38号文增加了酒及酒精。本次试点范围均为集中程度较高的行业,管控较为简单。
  二、核定扣除的计算
  38号文的核心就是“核定扣除”,这也是与之前的凭农产品收购凭证进行抵扣的最大区别,现在就分别加以分析。
  (一)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
  这是本次政策的重心,也是较为繁琐的内容。共分为三种方法: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常用方法是前两种。
  1.投入产出法
  38号文规定: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从前面两个公式我们不难看出,投入产出法农产品的关键就在于确定农产品的单耗数量。一旦能确定单耗量,通过对产成品数量的比对,很容易就能计算出农产品耗用量,进而再确定本期进项税额。
  还有以下两点值得注意:当期的销货数量应剔除农产品外的半成品生产产品数量。也就是需要对产成品分摊为两部分,只有用农产品生产的产品才属于销售数量,剩余部分不得按低税率抵扣进项税;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也就是说,不得将运费放入进项税中进行二次抵扣,整理费用也不得计入。
  上述政策实际上还是以收购凭证上的金额确定。虽然投入产出法有了耗用量这一限制,使得大量采购农产品当期抵扣进项税不再可行,企业只是丧失了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收购凭此证这一漏洞。
  2.成本法
  38号文规定: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成本法较为简单,根据财务数据就能得出本期进项税额,不过对于初次进行生产的企业并不适用,应采用第三种参照法。与投入产出法类似只有农产品自身的收购价格才属于进项税范畴,其余部分不得计入。与投入产出法不同的是,对于农产品耗用率纳税人需要核定才能有效。而且每年年末耗用率都需要采用今年的外购金额,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下一年的耗用率。
  同样这种方法仍没能解决收购凭证这一问题,不过税务机关每年都会核定耗用率,仍比凭收购凭证抵扣更加科学。
  例如:某公司2013年12月1日—12月31日销售5000吨巴士杀菌牛乳,其主营业务成本为4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40%,原乳单耗数量为1.055,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3000元/吨。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5000吨×1.055×0.3×13%/(1+13%)=182.06(万元)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4000万×40%×13%/(1+13%)=184.07(万元)
  3.参照法
  38号文规定: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这种方法仅是过渡使用,意味着之后企业采用投入产出法或成本法进行进项税核算。
  (1)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38号文规定: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因为在现实中存在大型企业大批量购进农产品,进而转售现象。由于农产品存在不易保存的特殊性,在计算公式中存在损耗率一项。还原到购进量计算进项税,这条政策还是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损耗率这一扣除标准由省规定还是由企业申报还有待配套政策出台。
  (2)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
  根据38号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这条较为简单,将农产品作为辅料,且未形成实物,应采取这种方法。
  三、会计处理
  38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在实务中,企业由购进抵扣改为了按照销售数量或销售成本核定进项税额,会计处理也发生变化。购进农产品时无需分离进项税,应将含税金额一律计入材料成本,核定进项税额后,再将核定的进项税从材料成本中转出。
  原来凭票抵扣: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现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后: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核定抵扣进项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或原材料)
  四、扣除标准的确定
  (一)扣除标准的适用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根据38号文的规定,扣除标准根据如下原则确定: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因为试点为核定扣除,因此扣除标准的制定至关重要。三种扣除标准是要先后顺序不能自主选择。目前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仅有液体乳及乳制品单一税目,其余的各省配套政策尚待完善。
  (二)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1、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核定
  (1)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2、其他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五、其他
  38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因为采用核定征收后进项税应当在核定后转出,如果不将现有库存转出,就会出现二次扣除现象。
  38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从上海“营改增”开始,在增值税相关部分增加了价格明显偏高一类,通过虚增价格,转移利润这种明目张胆的行为已经失去了空间。
  初级农产品价格是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一大难题,总局这一文件是为解决这一难题进行的有益尝试,虽未曾从根本上摆脱对收购凭证的依赖,但较单纯凭票抵扣是一大进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