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中央财会法规

财政部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3-06-0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
(1993)财会字第27号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外商投资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一九九三年六月七日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全面而深入地进行会计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92年11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发布了分行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要求所有企业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在会计核算上与新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会计制度的管理权限,执行新会计制度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补充规定。企业可以根据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
  二、关于会计报表的报送部门,应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执行,即在原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企业开户银行"。
  三、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核算方法,按照新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及发生的损失,按新制度规定增设"投资收益"科目,单独核算。
  五、各种存货在发生盘盈、盘亏、毁损时,其净损益按新制度的规定计入管理费用。
  六、"投资人权益"按新制度规定改为"所有者权益"。
  七、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可比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八、从事租赁及其他金融业务的企业,可比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九、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企业,可比照《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