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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1993-12-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1993〕财会字第83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交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企业生产的需要交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应交消行存款”科目。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款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的,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银行存款”科目。
  四、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交的消费款”等科目。
  五、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消费品,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消费品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商品采购”、“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2.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税后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1)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生产企业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将此项税金退还生产企业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收生产企业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按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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