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中央财会法规

IPO研究第6期 | 公司境外投资未办理ODI手续是否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

2023-04-1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股权评论 浏览次数:
结论
  境外投资因为各种原因未办理ODI相关手续是常见问题,多数情况下有商务、外汇部门的备案,但无发改部门的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设立、增资以及该主体后续的收购都需要履行相关手续。
  解决方案或解释思路包括:
  1、虽然设立时没有履行备案程序,但增资时履行了程序,说明该境外投资项目获得了发改部门的认可;
  2、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未被行政处罚,不会责令发行人中止或停止实施上述境外投资项目;
  3、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并要求补办,经咨询或访谈,发改部门确认无法补办,且后续不会进行行政处罚;
  4、主管部门不会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项目,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构成影响;
  5、未履行相关程序是因对相关规则不熟悉所致;
  6、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兜底承诺。
案例分析
  一、上声电子(688533.SH)2021 年 4 月 19 日上市
  基本背景:发行人7家境外控股子公司设立或被收购或对其增加投资时(2004-2020年期间)均未办理发改部门手续
  问询问题:请发行人列表说明境外子公司设立、增资时履行商务、发改、外汇等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情况如未履行相关核准或备案程序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及对公司境外业务的影响,是否会影响持续经营。
  不构成IPO实质性法律障碍的原因:
  1、发行人上述境外投资程序瑕疵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上述未履行境外投资相关核准或备案程序的情况系因发行人对境外直接投资和再投资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认识不足所致,不属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截至出具日发行人未因境外投资程序瑕疵而受到行政外罚,亦未被主管部门认定为情节严重,发行人境外投资程序瑕疵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
  2、发行人已主动向相关主管部门说明上述瑕疵情况:就未办理发改部门境外投资相关核准或备案手续事宜,主管发改部门确认不能补办手续,且不会责令发行人中止或停止实施上述境外投资项目;就未履行商务部门境外再投资相关备案程序事宜,发行人已于 2018 年进行了补充报告;就未履行外汇部门境外再投资相关备案程序事宜,鉴于有关法律规定已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发行人未能补办相关外汇备案手续。
  3、发行人全体股东已出具兜底承诺:如发行人因境外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发改、商务、外汇等程序瑕疵受到任何损失的,发行人股东将无条件足额补偿发行人所受损失并承担相关费用,且发行人股东不因此向发行人主张任何权利。
  二、极米科技(688696.SH)2021 年 3 月 3 日上市
  基本背景:发行人设立极米香港时未履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程序
  问询问题:请发行人说明:(1)极米香港境外设立是否履行了相关外汇审批程序;(2)极米香港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的可能,结合极米香港的业务定位及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的作用,报告期各期的主要财务数据等,说明如果极米香港因未履行发改备案程序被责令停止项目实施对发行人对具体影响,是否会影响持续经营。
  不构成IPO实质性法律障碍的原因:
  1、发行人设立极米香港时未履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程序,但发行人后续向极米香港增资事宜已取得发改部门的备案通知,增资行为获得了四川省发改委的认可,且截至出具日,极米香港、发行人均未因此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2、经咨询四川省发改委外资处,目前不予补办手续,但不会就发行人上述情况责令终止或停止项目实施,后续亦不会就发行人设立极米香港时未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待事宜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震有科技(688418.SH)2020 年 7 月 22 日上市
  基本背景:发行人设立/增资香港震有、设立菲律宾震有及收购日本震有股份未履行相关核准或备案程序、未向外汇管理部门履行外汇审批程序
  问询问题:请发行人披露相关子公司未履行发改备案或外汇审批手续面临的法律风险,请发行人说明如果相关项目按照法律规定被责令停止项目实施对发行人对具体影响,是否会影响持续经营。
  不构成IPO实质性法律障碍的原因:
  1、发行人未办理发改核准/备案手续系因发行人对相关规则不熟悉所致,并非有意规避,且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2、发行人未因此被发改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经咨询深圳市发改委,其工作人员答复目前不予补办手续,在国家发改委未出台针对此类情形的相关处罚规定的前提下,不会就此做出行政处罚,不影响继续经营;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
  四、联赢激光(688518.SH)2020 年 6 月 22 日上市
  基本背景:发行人设立日本联赢、2013年增资未履行境外投资项目在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程序
  问询问题:请发行人说明设立日本联赢及2013 年增资未履行境外投资项目在发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程序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不构成IPO实质性法律障碍的原因:
  1、发行人上述情形不属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领域,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发行人上述情形未被外以罚款等处罚,也未被认定情节严重;
  2、发行人最近一次对日本联赢的增资事宜已取得发改部门的备案通知,该境外投资项目获得了发改部门的认可,并未责令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
  3、访谈确认目前无法补办手续,但在国家发改委未出台针对此类情形的相关处罚规定的前提下,深圳市发改委不会就发行人上述情况做出行政处罚;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
  五、矩子科技(300802.SH)2019 年 11 月 14 日上市
  基本背景:苏州矩子投资设立日本矩子未向苏州市发改委履行备案手续
  问询问题:请发行人说明苏州矩子投资设立日本矩子未向苏州市发改委履行备案手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不构成IPO实质性法律障碍的原因及相关论述:
  1、苏州矩子对外投资日本矩子已履行了中国境内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
  2、苏州矩子已积极咨询申请补办备案手续,但苏州市发改委仅进行事前备案,无法进行事后补办,截至出具日,苏州矩子未因该等事项受到行政处罚;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就该事项出具相关承诺。
  参考资料:海通发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