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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研究第10期 | IPO现场检查与现场督导

2023-05-19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01 总结 
  现场检查与现场督导都是公司IPO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监督检查行为,为方便对比,以下以深交所的现场督导为例,将两者比较如下:
02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指针对申请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的企业,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交易所作为检查机构,在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一定方式对其信息披露质量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一、检查对象的确定及检查内容
  检查对象分为两类:
  1.问题导向检查
  问题导向检查对象的确定由证监会注册部门/交易所审核部门确定。
  确定标准:在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阶段,首发企业存在与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相关的重大疑问或异常,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影响审核判断的,可以列为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结合重点存疑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开展现场检查,可以围绕上述存疑事项对检查范围进行必要拓展。
  2.随机抽取检查
  随机抽取的企业名单范围由中国证监会汇总提供的所有未经上市委会议审议或未经发审会审核且未参与过随机抽取的首发企业构成。
  检查内容:重点围绕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等事项开展现场检查。
  二、通知程序
  1.确定对象通知
  检查对象确定后,审核或注册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检查对象和中介机构。
  通知后的撤回:
  检查对象自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撤回首发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在撤回申请后12个月内再次申请境内首发上市的,应当列为检查对象。
  2.进场通知
  启动现场检查前,检查机构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检查对象,要求检查对象准备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相关人员在场配合检查。
  三、检查人员
  检查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要时,可以聘请独立的外部专业人员从事辅助检查工作。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通知书。
  四、检查手段
  查看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及其他相关场所,获取有关工商等资料;
  获取有关资金流水,生产、销售、仓储记录,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
  就主要业务循环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穿行测试;
  问询检查对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销售、采购、生产、仓储、财务等相关人员;
  走访检查对象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相关信息;
  核查中介机构工作底稿,询问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取证等;
03 现场督导 
  现场督导是指针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由交易所根据需要对该企业的保荐人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核查和指导的行为。
  现场督导主要针对保荐人实施。在审核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涉及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的,可以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单独或者一并实施现场督导。
  一、检查对象的确定及检查内容
  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来确定,体现重要性、精准性和专业性。
  1.对保荐人必须进行现场督导的情形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有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业务完整、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与上市条件相关的财务数据等信息披露内容,存在重大疑问且保荐人未能予以充分说明,影响审核判断的;
  保荐人对影响审核判断重要事项的核查程序不充分,核查结论存在明显疑问的;
  审核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而作出终止审核决定之日起 12 个月内,发行人重新申报且相关问题仍然存在的。
  2.对保荐人抽取一定比例进行现场督导
  抽取的项目范围由保荐人保荐的所有未经该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审议且未参与过抽取的首发项目构成。
  保荐人最近 12 个月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其保荐的项目,启动现场督导:
  被中国证监会终止注册、不予注册或者被交易所终止审核的保荐项目较多;
  因保荐业务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交易所实施纪律处分;
  因保荐业务执业质量存在问题被交易所多次实施书面自律监管措施;
  保荐业务执业质量评价较低或者保荐业务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保荐人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保荐业务时出现廉洁从业违法违规问题。
  关于以上情形认定的细则,深交所于2023年2月发布《关于进一步督促会员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的通知》(深证会〔2023〕51号)进行了细化,并明确了抽查比例。
  二、通知程序
  与现场检查不同,现场督导只有1次通知,且可以突击检查。
  1.进场通知
  原则上在现场督导进场日 3 个工作日前,向保荐人发出现场督导通知书,告知现场督导的时间和事由,要求其准备有关文件和资料。督导组成员进场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突击检查
  在出现紧急情况或者有证据表明提前通知保荐人可能影响现场督导效果的情况下,可以不提前通知,直接进场开展现场督导并出具现场督导通知书。
  3.通知后的撤回
  发出现场督导书面通知后、督导组进场前,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对现场督导项目保荐的,交易所终止现场督导。但该项目在撤 回发行上市申请后 12 个月内又重新申报的,受理后将进行现场督导。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材料也不终止现场督导:
  属于对保荐人必须进行现场督导的3种情形,且保荐人执业质量存在明显问题的;
  属于对保荐人抽取一定比例进行现场督导。
  4.进场后撤回
  督导组进场后,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对现场督导项目保荐的,现场督导不终止,将继续推进。
  三、检查人员
  设立现场督导组开展现场督导工作。督导组成员人数不少于 2 人。
  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参与现场督导工作。
  四、检查手段
  现场询问;
  调阅、复制、记录、提取保荐工作底稿、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底稿;
  核对有关证据材料;
  访谈有关对象;
  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
  五、检查时间
  原则上应当在进场后的 2 周内完成现场工作。
  现场督导项目存在保荐人无法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或者相关项目的情况复杂等情形,导致无法在预计时间完成现场工作的,可以适当延长现场工作时间。
  六、其他
  督导期间,保荐人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和质控部门负责人,项目保荐代表人等相关人员应当按要求到场接受询问,并保证陈述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
  发行人及其就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为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实施现场督导提供必要的协助。
  七、再融资、并购重组、转板等参照执行
  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转板公司转板等的审核中对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等的现场督导,参照执行。
04 检查情况
  一、现场检查
  2022年,全年共完成对28家首发申请企业的检查及处理工作,涉及主板企业15家、科创板企业3家以及创业板企业10家,具体情况参阅:
  关于2022年首发企业现场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
  二、现场督导
  1.深交所
  自2020年9月份至2022年底,深交所提起督导项目数117家,督导撤回数105家,督导撤回率89.74%。
  2.上交所
  根据上交所向各保荐机构下发的《关于2022年现场督导情况的通报》,2022年共启动19家次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对14家保荐项目启动问题导向现场督导,其中9家在督导进场前撤回申请,进场督导5家。
  现场督导发现部分保荐机构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在执业质量方面,尽职调查方案有效性不足、重要尽调程序执行不到位,尽调证据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在内控方面,建制执制不到位、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工作底稿管理不到位、报送文件审批不到位、追责问责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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