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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研究第13期 | 无约定情况下合作技术开发的知识产权归谁所有?

2023-06-2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是否拥有核心技术、是否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是IPO审核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因此也经常被客户问到,某项技术是与X公司合作的,但协议没有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本公司是否拥有所有权、使用权?
  关于合作开发,国外的合作研发合同将知识产权分为背景知识产权(background IP)和前景知识产权(foreground IP),背景知识产权指在合作开始前已经存在且拟投入到合作项目中的知识产权,而前景知识产权指在合作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
  本问题背景下的权利归属,客户通常关心的是前景知识产权。
一、本文探讨的范围
  鉴于知识产权是已经确权的无形资产,而双方合作研发的成果理应还包括无法进行产权登记的成果,因此,本文的话题实际上应当进一步拓展为各方共同开发的技术成果的归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下称“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技术成果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常见的争议情况主要包括三类:专利申请权、著作权(含软件著作权)和技术秘密。
  根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二、技术开发的性质界定
  法律意义上的技术开发分为两种形式: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很多时候,客户口头介绍的合作开发不一定是合作开发,而可能是委托开发,具体需结合双方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委托开发情况下的权利归属
  1、专利申请权
  合同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无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受托方所有。
  委托方享有的权利为:(1)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2)受托方转让专利申请权,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
  《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著作权(含软件著作权)
  著作权以作者所有为原则。无论是作品著作权还是软件著作权,合同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无约定软件著作权归受托方所有。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即版权,著作权又分为作品著作权和软件著作权。
  (1)作品著作权
  作品著作权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2)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著作权法》
  第十九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3、技术秘密
  合同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无约定则双方均可使用和转让。
  《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四、合作开发情况下的权利归属
  1、专利申请权
  由合作开发的双方共有;若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则其他方不得申请专利。
  《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在未约定权属的情况下,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共有人的权利十分有限,仅包括:(1)单独实施该专利;(2)仅能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且收益还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此之外,是否申请专利、向他人授予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以及对共有专利的转让、质押等处分均需要经过共有人一致同意。
  《专利法》(2020)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著作权(含软件著作权)
  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时:
  (1)可以分割使用: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2)不可分割使用: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协商不成的,双方共同享有。
  《著作权法》
  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十条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3、技术秘密
  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则双方均可使用和转让。
  《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一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五、总结 
  一句话总结,在未约定的情况下,委托开发的知识产权归受托方所有,合作开发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
  除本文展开讨论的三种技术成果外,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亦属于受托人所有。
  相关法律规定是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侧重保护投入实际努力的人员,因此,对干活较少的一方来说,将自身界定为合作开发者的权利将大于界定为委托开发者的权利,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具体需结合合同的签订及其履行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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