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发改部门:在2018年3月以前,发改部门相关法规虽规定自然人境外投资需参照企业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但未明确如何办理;2018年3月以后,已明确无需办理手续。
商务部门:相关法规未要求自然人境外投资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外管部门:尽管规则明确要求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当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但并未颁布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细则或操作指引。实务中,外汇管理部门仅针对境内自然人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进行要求。
此外,若境内个人以境外资金(含境外借款)出资设立公司,不涉及购汇及外汇汇出问题,《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也未对境内个人以境外资金出资的外汇登记予以规定,无需履行相关手续。
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发改部门手续
关于境内自然人在境外投资是否需履行发改部门的手续,不同时期要求不同。2004年至2014年5月,发改委21号令要求办理手续但未明确如何办理;2014年5月至2018年3月,发改委9号令仍然要求办理手续,并称另行制定具体办法但未制定,实操中难以办理;2018年3月至今,发改委11号令已经明确无需办理手续。
1.2004—2014年5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自然人参照21号令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2.2014年5月—2018年3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自然人的境外投资另行制定具体办法但未制定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十一条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3.2018年3月至今:《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境内自然人境外直接投资不适用本办法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第六十三条 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本办法。境内自然人直接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不适用本办法。
二、商务部门的手续:自然人境外投资不属于商务主管部门管理范畴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9年第5号,2009年5月1日实施,2014年10月失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2014年10月6日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广东省商务厅网站互动交流:
国内自然人以个人名义境外投资如何办理备案?
发布时间:2019-11-20 16:55:02
答:中国自然人境外投资不属于商务主管部门管理范畴。中国自然人为其在境内控制的资产实现境外上市而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属于外汇局管理范畴,外汇局负责为其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手续。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 号,商务部;中 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备案(核准),系指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
前款所述境内投资主体是指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境内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所述企业为最终目的地企业,最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
三、外汇管理部门的手续
《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尽管规则明确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当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但外管部门并未颁布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细则或操作指引。实务中,外汇管理部门仅针对境内自然人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发布相关规定。
返程投资的外汇管理规定主要在75号文和37号文,具体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 号,2005 年 11 月 1 日实施,2014 年 7 月 4 日失效)
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 号,2014 年 7 月 4 日 实施至今)
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
二、本通知实施前,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居民应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外汇局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办理补登记,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若不属于 75 号文以及 37 号文规定的以投融资为目的的“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则不需要按照 75 号文以及 37 号文办理外汇登记。
案例分析
一、同飞股份(300990.SZ)2021 年 5 月12 日上市
问题: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中的张浩雷持股100%的德国Haosch公司于2012 年 5 月 7 日成立,注册资本 10 万欧元。请发行人说明:(1)张浩雷个人在德国设立 Haosch 公司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投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2)注册使用资金是否符合我国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3)张浩雷在Haosch公司经营存续期间及注销等环节产生的纳税义务是否完成且符合我国及所在地国法规;(4)张浩雷是否存在被我国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的风险。
回复:
1、境内自然人对外投资不适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商务部门未对境内自然人境外设立公司发布明确指引,无需向商务部门等部门履行核准、备案等手续;
2、张浩雷个人在德国设立 Haosch 公司不属于返程投资,虽未经过中家外汇等管理部门审批,但鉴于于外汇等管理部门未发布境内自然人境外直接投资(设立公司)的操作指引或细则,Haosch公司也已于 2019 年 9 月完成注销,张浩雷被我国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较小。
二、大叶股份(300879.SZ)2020 年 9 月 1 日上市
问题:香港谷泰、香港金德的设立及股权变动过程是否履行的境内审批程序,是否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发行人股东外汇出资过程、发行人境外股东取得分红过程、相应外汇划转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被处罚的法律风险,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回复:
1、两家公司设立及股权变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1 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商务部令(2009)第5 号)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商务部令(2014)第3 号)的监管主体均系中国境内法人、企业,当时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中国境内自然人于境外投资设立公司以及该等公司进行股权变动需履行境内审批手续,香港谷泰、香港金德的设立及股权变动无需履行境内商务部门审批程序。
2、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6)第3 号)规定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境内自然人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未对境内个人以境外资金出资的外汇登记予以规定。
三、瑞玛工业(002976.SZ)2020 年 3 月 6 日上市
问询问题:关于 BVI 瑞玛和墨西哥瑞玛。根据申请材料,发行人 2016 年 6 月设立BVI 瑞玛,2016 年8 月设立器西哥瑞玛。墨西哥瑞玛设立初期由BVI 瑞玛持股99%,陈晓敏持股1%,2017 年9 月,BVI 瑞玛购买陈晓敏所持有的墨西哥瑞玛1%的股权,并引进第三方对墨西哥瑞玛进行增资。墨西哥瑞玛的其他股东之ELEGANT ROSETTE LIMITED 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包丽娟为中国籍自然人,其曾于2015 年1 月到2016 年7 月担任发行人的运营经理职务。
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包丽娟从发行人离职的原因,是否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其通过ELEGANTROSETTE LIMITED 入股墨西哥瑞玛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资金来源,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及其法律后果。
回复:
1、2017 年 5 月,包丽娟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了 ERL 公司。按照约定,包丽娟应通过其所控制的 ERL 公司向墨西哥瑞玛投入20 万美元,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及海外收入。2017 年 12 月,ERL 公司完成了对墨西哥瑞玛的出资。国家发改委2014 年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 号)以及商务部2014 年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境内各类法人。
2、包丽娟投资 ERL 公司及墨西哥瑞玛时,发改委和商务主管机关对于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行为没有要求其取得批准或完成备案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但经咨询主管的外汇管理部门,除返程投资外,主管外汇管理机关针对境内自然人其他对外投资行为的外汇管理登记并无可以适用的操作规程,无法为除返程投资外的境外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包丽娟上述境外投资行为无法办理相关的外汇管理登记程序。
四、玉禾田(300815.SZ)2020 年 1 月 23 日上市
问题: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平曾控股并担任董事的玉禾田(中国)环卫事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在香港,其他股东包括周平、周梦晨、王东焱和金泰昶。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设立玉禾田香港是否履行相关外汇、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回复:
1、玉禾田香港存续期间,未实际开展业务,也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不涉及资金跨境,因此,不涉及相关外汇登记程序;
2、经查阅商务部颁布并于2009 年 5 月1 日起实施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并于2004 年10 月9 日起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我国境内居民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审批,其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中国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需履行的审批程序,也未将我国境内个人对境外直接投资列入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因此,玉未田香港未进行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五、指南针(300803.SZ)2019 年 11 月 18 日上市
问题: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黄少雄间接持股的润达投资有限公司设立时未办理备案及外汇登记手续,润达投资有限公司未就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办理相关手续。请保荐机构、律师就上述情形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切实充分论证。
回复:
1、润达投资为黄少雄持股100%的公司,成立于2011 年12 月12 日,注册资本为1 美元,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主要业务为对外投资。
润达投资在设立时,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 号文”),未有明确的对境内自然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审批或程序性规定,“75 号文”所指的“特殊目的公司”要求投资人以“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为目的”设立,而黄少雄设立润达投资的目的主要是境外投资,不适用“75 号文”的相关规定,无法按照“75 号文”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2、尽管2007 年2 月1 日起施行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 号第十六条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但是同日施行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 号)并未有明确的对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程序性规定且,黄少雄对润达投资的出资较少,仅为 1 美元,系其个人境外自有资金,未涉及到境内购汇或以境内自有外汇汇出境外的情形,因此润达投资设立时未办理外汇登记。
3、黄少雄承诺,如今后外汇管理部门受理在润达投资设立时除特殊目的公司以外的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申请,其将及时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