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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研究第1期 | 线上销售业务是否需要办理ICP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023-03-31 文章来源:周奋律师 信息提供:股权评论 浏览次数:
总结
  1、公司存在通过线上渠道销售的行为,是否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下称ICP证),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原因在于相关规定不具体、清晰,导致实践中出现五花八门的操作。
  2、在过往的实务中,一般认为:
  (1)平台若不存在线上直接交易,则无需取得ICP证;
  (2)自营业务不需要申请ICP证,若从事平台业务出售第三方产品则需要申请。
  3、近两年,各省通信管理局开始以公告的方式明确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细节问题,例如广东省、浙江省、辽宁省等。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以下业务形态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1)企业利用自身网站并以自营方式直接销售自身或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无其它单位或个人以自身名义入驻该网站实施销售行为的。
  (2)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自行发布与企业自身相关的信息,并非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信息提供平台服务的。
  (3)企业依托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的小程序、公众号或依托智能终端设备的应用程序等形式经营业务,且无其他独立运营平台的。
  4、是否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决策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它通常关系到境外架构的搭建,以及外资股东的引入。
  5、ICP备案与ICP证不同,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公司虽然无需办理ICP证,但需要办理ICP备案。
  6、在需要办理ICP证的场景下,由于通常涉及在线收付款行为,还需要相应考虑是否需办理《支付业务许可证》。
案例分析
  1、优宁维(301166)IPO
  发行人通过自建网站,以自营方式直接销售商品,只是对现有销售渠道的延伸,不存在为第三方单位或个人通过其自建网站实施销售行为提供有偿服务的情况,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仅需完成相关备案手续。
  2、大禹生物(871970)北交所IPO
  基本背景:自 2020 年开发上线“惠牧云”APP 销售平台,拓展线上直销模式,终端养殖户直接通过手机 APP 便可下单采购公司的产品。
  问题:“惠牧云”线上销售平台是否需要并取得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支付业务许可证》等许可资质,是否合法合规。
  回复: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从事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办理备案手续;从事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据上,发行人通过自身网站以自营方式直接销售自身商品的行为,属于上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核查,发行人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进行了惠 牧云网站(www.huimuyun.net)的 ICP 备案,ICP 备案号为晋 ICP 备 17002767 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通过“惠牧云”APP 以自营方式直接销售自身产品,未从事向用户有偿提信息或网页制作等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因此 无需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看“惠牧云”平台的运行方式,“惠牧云”平台只涉及线上产品展示、产品配置选型、合同订单生成等功能。客户下单后若选择在线付款的,需要通过微信、支付宝、农商行扫码等第三方支付方式支付货款,发行人不涉及从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在收 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无需办理支付业务许可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未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 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增值电信业务,亦未提供《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故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支付业务许可证等经营许可资质,发行人已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3、商络电子(300975):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公司现有业务无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 修订)》第三条的规定,互联网信 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 修订)》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通过自有商城网站进行销售,向消费者收取意向金 或货款,根据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网站发布的《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确认企业利用自身网站并以自营方式直接销售自身或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无其它单位或个人以自身名义入驻该网站实施销售行为的,不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自有网站仅进行品牌、业务等宣传,不涉及 在该等自有网站上开展经营性业务或进行电商业务销售的情形,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通过公众号、小程序、第三方平台销售自有产品, 不属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增值电信业务”的范围,无需取得《增值电 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发行人在其网站、公众号、小程序、第三方平台等允许消费者自愿提供姓 名(或称呼)、联系电话、所在区域、客户需求等信息,主要是为了方便实体店与客户预约进行线下量尺再由设计师跟进后续设计、提供方案制作、下单等服务,前述信息均来源于访客的自愿提供,不存在对上述数据进行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的情形,因此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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