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2020〕124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其他有关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激励商业银行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增强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的能力,引导和促进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现将《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请将本文转发地方商业银行执行。
附件:
财政部
2020年12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体系,推动商业银行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引导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增强活力,提高运营效率,做优做强国有金融资本,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含国有实际控制商业银行) 、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实质性管理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商业银行功能特点建立评价指标体系,运用适当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商业银行一个会计年度响应国家宏观政策、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情况,以及发展质量、经营效益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国家宏观政策和服务实体经济导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要为国家宏观政策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支撑,体现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的导向,促进商业银行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共生共荣。
(二)坚持高质量发展和创新驱动导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引导商业银行加快转变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加大自主创新力度,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投入产出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强化金融服务功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三)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相统一。商业银行绩效评价遵循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政府通过制定规则,发挥宏观指导作用,维护经济金融安全。财政部门依法履行金融企业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引导,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四)坚持统一规制和分级管理相结合。财政部负责分类制定全国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负责采集数据,计算并发布行业标准值,并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管理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商业银行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及时、有效与公平,商业银行要提供全面、真实的绩效评价数据。绩效评价工作以独立审计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其中,财务报表应当是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绩效评价数据应由负责商业银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并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商业银行相关业务数据应与按照监管要求报送的最终结果保持一致,相互印证。
第六条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结果是商业银行整体运行综合评价的客观反映,应当作为商业银行改善经营管理和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是确定商业银行负责人薪酬和商业银行工资总额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评价导向和指标体系
第七条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维度包括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等四个方面,评价重点是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情况,以及经济效益、股东回报、资产质量等。
第八条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包括服务生态文明战略情况、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情况、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完成情况、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控”完成情况 4个指标,主要反映商业银行服务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情况。
(二)发展质量:包括经济增加值、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均净利润、人均上缴利税4个指标,主要反映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状况和人均贡献水平。
(三)风险防控:包括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增速、拨备覆盖水平、流动性比例、资本充足率5个指标,主要反映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
(四)经营效益: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分红上缴比例3个指标,主要反映商业银行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效益水平。
第九条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实体经济需求、金融发展趋势等客观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各单项指标的权重,依据指标的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具体见《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各单项指标计分加总形成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综合指标得分。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特性,可以采用适当的单一或综合评价方式。其中,单一评价方式包括行业对标、历史对标、监管标准对标、定性打分等。行业标准值由财政部统一测算并公布;其他标准值,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组织测算和确定。
第十一条 对采用综合方式的绩效评价指标,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指标特性,选择至少两种评价方法,分别设置评价方法权重 ,从不同维度综合评价同一指标。
第十二条 对采用行业对标方法的绩效评价指标,由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的商业银行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快报资料,对商业银行数据进行筛选,剔除不适合参与测算的商业银行数据,保留符合测算要求的数据,建立样本库,测算行业标准值。
第十三条 对采用历史对标方法的指标标准值,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商业银行基础数据进行测算,其中样本平均值作为“中等值”。其他五档标准值按照合理方法确定。
第十四条 对采用定性打分方法的绩效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监管部门或受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据商业银行提供的证据,结合监管情况各自打分,以平均值作为该项指标得分。
第十五条 评价计分是将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商业银行所处标准值,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各项基本指标得分:
绩效评价指标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
单项指标得分=本档基础分+调整分
本档基础分=指标权数×本档标准系数
调整分=功效系数×(上档基础分-本档基础分)
上档基础分=指标权数×上档标准系数
功效系数=(实际值-本档标准值)/(上档标准值-本档标准值)
本档标准值是指上下两档标准值中居于较低的一档标准值。
第十六条 对被评价商业银行评价期间(年度)发生的属于加、减分事项,经核实后,予以加分或降级、扣分。
第四章 评价数据
第十七条 为了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真实、 完整、 合理,商业银行可以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对评价期间的账面数据申请适当调整或还原,申请调整事项经审计师出具鉴定意见后,有关财务指标相应加上客观减少因素、减去客观增加因素。可以进行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商业银行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业性营业收入、盈利下降的,可在计算行业标准值时统筹考虑影响因素;
(二)商业银行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资产或业务损失,可把损失金额作为当年利润的客观减少因素;
(三)商业银行承担经国务院批准的政策性业务或落实国务院批准的调控要求对经营成果或资产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把影响部分作为当年利润或资产的客观减少因素;
(四)商业银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对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把影响金额作为当年利润或资产的客观影响因素;
(五)商业银行并表范围、并表比例发生变动,应将变动影响绩效评价结果的部分作为客观影响因素;
(六)商业银行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披露影响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调整评价账面数据;
(七)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客观因素。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要确保各项绩效评价数据资料及时、真实、可获得。数据来源为监管报表的,应将监管报表作为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数据来源为内部业务统计的,应对业务统计口径进行详细说明。具体包括:
(一)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
(二)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价数据专项审计报告;
(四)对各项绩效评价基础数据和调整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数据来源;
(五)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被评价商业银行提供的绩效评价数据资料进行审查、复核和确认。
第五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以评价得分、评价类型和评价级别表示。评价得分用百分制表示,最高 100 分。评价类型是根据评价分数对企业综合绩效所划分的水平档次,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为优(A) 、良(B) 、中(C) 、低(D) 、差(E)五种类型。评价级别是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以体现同一评价类型的不同差异,采用在字母后重复标注该字母的方式表示。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当年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在已计算的绩效评价结果上,下调一档确认。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绩效评价结果后,及时反馈商业银行,抄报负责商业银行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组织人事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并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对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中档及以下(不含)的,商业银行要对照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及时总结原因,分析差距,加强管理,改进考核。
第二十四条 当期评价后发现财务数据不实或有误,财政部门可追溯调整评价结果,并追溯调整与评价结果联动挂钩的其他事项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绩效评价加分事项,按照审慎从严的原则,如确有符合加分条件的事项,需依据充足,论证充分。对于绩效评价减分事项,一经核实,从严确认。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中央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4月15日前,一式两份向财政部报送全套绩效评价数据资料。地方商业银行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数据资料,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应当对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商业银行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中,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由本级财政部门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整改和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商业银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要求和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安排,做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的商业银行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资料,于每年 4 月底前印发行业标准值。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做好本地区商业银行的绩效评价工作。对属于地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确有需要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特点,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对评价方法进行适当调整。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商业银行的绩效评价结果汇总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工作应当恪尽职守、规范程序、加强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托开展商业银行审计业务的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工作的规定,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适当,并严守商业银行的商业秘密。对参与造假、违反程序和工作规定,导致评价结论失实以及泄露商业银行商业秘密的,财政部门将责令不再委托其承担商业银行审计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适时组织对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规行为,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整改和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因股权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原由中央管理的商业银行转为地方商业银行,或者原地方商业银行转为由中央管理的商业银行的,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调整绩效评价结果确认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按照本办法执行。除商业银行外,其他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暂继续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6〕35 号) 。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答记者问
日前, 财政部负责人就修改完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修改《办法》的相关背景和意义如何?
答:现行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是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中四类(银行、保险、证券、其他)评价类别之一,建立于2009年,2016年曾进行修订,在推动商业银行提升经营效益、提高资产质量、坚持稳健经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现行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局限性逐渐凸显,有必要根据新形势需要进行修改完善。一是适应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这就要求进一步完善现行评价体系,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创新发展的新理念。二是适应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需要。党的十九大和五中全会都进一步明确,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要推动质量变革和效率变革。这就要求在追求规模增长的同时,更加注重发展质量与效益。三是保障银行信贷投放能力的需要。现阶段我国金融体系以间接融资为主,信贷融资占比较高,资本耗用较大,现行办法中偿付能力状况考核三项资本充足率指标,权重过高,降低了资本对信贷的撬动效率,不利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通过此次修改,旨在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励商业银行更加有效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更好服务微观经济、实体经济,为商业银行稳健运行、高质量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保障支撑。
问:《办法》主要改革思路如何?
答:为适应我国金融改革新形势,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业要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问题导向原则,对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制度体系进行优化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更加突出”:
一是评价导向更加突出服务国家宏观战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等综合经济效益。新增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评价维度,包括与当前国家对商业银行重点工作导向密切相关的业务指标,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考核指标、服务生态文明战略和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指标,促进商业银行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
二是评价理念更加突出高质量发展。建立发展质量评价维度,引入经济增加值、人均净利润、人均上缴利税等指标,引导银行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大自主创新力度,提升投入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
三是对标体系更加突出行业对标、历史对标、监管对标的综合统筹。根据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指标特性,灵活选用适当的评价方法,既鼓励行业领先,也鼓励自我超越。既合理考虑监管目标,又按照市场原则,考虑正常的出资人回报和股东关切。
四是加分事项更加突出违规“黑名单”的扣分降级,以减少可能出现的数据失真问题。将原有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专项加分事项纳入服务实体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中,并提高权重。同时,扩大负面清单,新增发生风险事件评价降级,以及违规受罚、无序设立子公司等扣分事项。
五是结果运用更加突出与高管薪酬、企业工资总额、领导班子考核等事项挂钩,进一步完善“薪酬与绩效匹配、激励与约束并重”机制,有效发挥指挥棒作用。
问:《办法》改革后的指标体系如何设置?
答:改革后,从指标体系看,将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四类指标,调整为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类,每类权重均为25%,兼顾了考核重点和平衡关系。各单项指标权重依据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可适时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实体经济需求、金融发展趋势等进行动态调整。
问:《办法》如何确定商业银行绩效评价结果?
答:一是确定标准系数。绩效评价标准值按照不同对标方式,划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极差6个档次,对应6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0。标准系数是评价标准的参数,反映评价指标对应评价标准值所达到的档次。
二是绩效评价计分。将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商业银行所处标准值,按照绩效评价公式计算各项基本指标得分。
三是绩效评价加减分的确定。当商业银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政策和部署积极有力、精准到位时,按照审慎从严原则,在依据充足、论证充分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加分;当商业银行发生属于当期责任的重大风险事件、违规受罚、信息质量问题、无序设立子公司、落实国家政策不力的,予以适当评价降级或扣分。
四是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表现形式。绩效评价结果以评价得分、评价类型和评价级别表示。评价得分用百分制表示。评价类型分为优、良、中、低、差五种类型,分别对应A、B、C、D、E五个字母。评定类型判定的分数线为80、65、50、40分。评价级别是对每种类型再划分级次,以体现同一评价类型的不同差异,采用在字母后重复标注该字母的方式表示。比如,评价得分达到80分及以上不足85分的为优(A类A),85分及以上不足95分的为优(A类AA)。
问:《办法》如何保证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真实、完整?
答: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商业银行要提供全面、真实的绩效评价数据。绩效评价工作以独立审计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其中,财务报表应当是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绩效评价数据应由负责商业银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并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商业银行相关业务数据应与按照监管要求报送的最终结果保持一致,相互印证。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真实、完整、合理,商业银行可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对评价期间的账面数据申请适当调整或还原,申请调整事项经审计师出具鉴定意见后,有关财务指标相应加上客观减少因素、减去客观增加因素。例如,商业银行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业性营业收入、盈利下降的,可在计算行业标准值时统筹考虑影响因素。
问:《办法》与现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如何衔接?
答:《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即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商业银行绩效评价按照《办法》执行。除商业银行外,其他类型金融企业如主权财富基金、政策性金融企业,以及证券、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商业性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制度,目前已启动研究完善工作,待成熟后另行印发实施,在新的办法实施前,继续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16〕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