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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重点难点说明(2006)

2006-04-0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本准则的适用范围
  本准则是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的准则。这里所讲的建造合同,但含义基本没有变化。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本准则的主要问题是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建造合同的施工期较长,通常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为了及时反映各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一般情况下,不能等到合同工程完工时才确认收入和费用,而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遵循配比原则,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按照一定的方法,合理确认各年的收入和费用。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二、建造合同的概念和类型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这里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建造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范畴,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合同,主要表现为:①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②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③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④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
  建造合同按照所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三、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①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订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②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订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一)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①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②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则不能确认变更收入。
  (二)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①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②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确认索赔款收入。
  (三)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
  奖励款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收入:①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②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确认。
  四、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应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它包括四项费用: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用。由于直接费用在发生时能够分清受益对象,因此可将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其账务处理是,耗用的人工费用,借记“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耗用的材料费用,借记“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原材料”“周转材料摊销”(分摊的周转材料摊销额)“银行存款”(支付的周转材料租赁费)等科目;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借记“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机械作业”(使用本单位的自有施工机械发生的费用)“银行存款”(租用外单位的施工机械发生的租赁费)等科目;耗用的其他直接费用,借记“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不易直接归属于合同成本核算对象而应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虽然也构成了合同成本的组成内容,但是间接费用在发生时一般不易直接归属于受益对象,因此,间接费用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在会计实务中,常用的间接费用分配方法主要有人工费用比例法和直接费用比例法等。
  不计入合同成本的各项费用,即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五、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一)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确认的总原则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采用完工百分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前提条件是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建造合同划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建造合同,判断其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前提条件也不同。
  1.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依据以下四个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则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如果不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则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这四个条件是:①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③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④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2.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依据以下两个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则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如果不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则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这两个条件是:①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当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①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
  (二)完工百分比法的含义和运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运用这种方法确认合同的收入和费用,能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关合同进度及本期业绩的有用信息。运用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确定工程的完工进度。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三种方法:
  一是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该方法是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常用的方法。用计算公式表示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x100%
  二是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该方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挖掘和砌筑工程等。用计算公式表示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x100%
  三是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该方法是在无法根据上述两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技术测量方法,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需指出的是,这种技术测量并不是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随意测定的,而应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①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②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2.根据完工百分比计量和确认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可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x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x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 以前会计年度预计损失准备
  需要说明的是,完工进度实际上是累计完工进度,企业在运用上述公式计量和确认当期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时,应分别建造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处理:①当年开工当年未完工的建造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运用上述公式计量和确认当期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时,在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毛利均为零;②以前年度开工本年仍未完工的建造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直接运用上述公式计量和确认当期收入和费用;③以前年度开工本年完工的建造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当期计量和确认的合同收入,等于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余额,当期计量和确认的合同毛利,等于合同总收入扣除实际合同总成本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后的余额;④当年开工当年完工的建造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当期计量和确认的合同收入,等于该项合同的总收入;当期计量和确认的合同费用,等于该项合同的实际总成本。
  3.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六、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
  (三)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四)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需要说明的是:“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的成本、累计已确认的毛利(或亏损)”与“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以相抵后的差额反映。如果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已确认的毛利大于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其差额反映各项合同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结算的款项,这部分款项是企业应向客户收取的款项,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一项流动资产列示;如果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大于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已确认的毛利,其差额反映各项合同尚未完工部分但已办理了结算的款项,这部分款项是企业超过完工进度多结算的款项,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列示。
  七、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设置“工程施工”科目(建筑安装企业使用)或“生产成本”科目(船舶等制造企业使用),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入本科目的借方,确认的合同亏损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后结平。
  (二)设置“工程结算”科目,核算根据合同完工进度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的价款。本科目是“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的备抵科目,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的款项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对冲后结平。
  (三)设置“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应收和实际已收的进度款,预收的备料款也在本科目核算。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应收的工程进度款记入本科目的借方,预收的备料款和实际收到的工程进度款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四)设置“营业收入”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记入本科目的贷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设置“营业成本”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记入本科目的借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六)设置“合同预计损失”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当期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记入本科目的借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七)设置“预计损失准备”科目,核算建造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在建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在建合同完工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调整“营业成本”科目。
  八、主要会计分录举例
  (一)签订建造合同后,收到客户支付的工程预付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相关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生产成本)-——工程项目
  或 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贷: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累计折旧等
  期末,根据人工分配法或直接费用分配法把“工程施工——间接费用”分摊到各工程项目中。
  (三)收到客户工程验工计价单
  偶: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四)收到客户拨付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五)资产负债表目确认合同收入和支出
  借:营业成本
    工程施工-——毛利
  货:营业收入
  (六)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费用。
  借:预计合同损失
  贷:预计损失准备
  (七)工程竣工结算
  借:工程结算
  借或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工程施工——工程项目
  九、新旧会计科目对照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由原来的按主营业务收支和其他业务收支分别列示改成合并为营业收入列示,并在第三十条中将原“主管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支出”更改为“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为了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相一致,在建造合同科目设置时,也将“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支出”科目分别更改为“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但它们核算的内容同以前一样,其他会计科目没有变化。
  十、本准则对权益、损益及资产结构等经济事项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工程合同》自1998年颁布以后,先在上市公司实施,2003年以后国有大中型企业也陆续按建造合同实施会计核算,这次没有作大的修改,所以不存在追溯调整,但本准则实施后对企业税金、损益等有一定的影响。
  (一)对增值税的影响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人款项凭证当天,本准则规定收入确定的时间有三种: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成时、能得到补偿的费用发生当期;且所确认的收入是指已完工部分预计可以收回的收入,并不一定都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证。由于税法和本准则对收入界定不一致,就会导致按税法要求和本准则要求计算出来的应交增值税不相同。
  (二)对所得税的影响
  根据(94)财法字第3号文规定:“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一致的,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也就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在对建造合同的果不能可靠地估计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按实际合同成本确认收入目前尚无明文规定。
  本准则和所得税税法不同的地方主要是当工程预计总成本超过预计总收入时,本准则要求当期确认费用,以及计提建造合同减值准备。所得税税法是补=不充许的,这样在纳税时间产生时间上的差异。
  (三)执行本准则相对于以前执行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损益的影响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在承包商与发包商进行结算时,按结算金额确认为工程结算收入,按当期实际发生成本结转为工程结算成本,本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按实际成本确认收入和成本,不确认收入只确认成本三种方式确认收益。由于两者确认损益方法不同,实施本准则后,从长期来看没有什么影响,但会减少短期内的企业损益。供方本准则规定预计总成本大于预计总收入时要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且期末要计提建造合同损失,这些相对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来讲都是以后会发生的成本,对比而言会减少短期内的企业损益:另外,实施本准则后,主要是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支(完工百分比法是按整个建造合同的预计收入、预计成本确认毛利),这样会使建造合同施工期间的利润比较平均,如果工期比较长的话,很难反映施工期间某一时点的真实损益。主要因为建造合同施工期间各个阶段的毛利率是不相同的、成本投入与完工程度经常不是一种严格的对应关系、复杂的施工对象很难确定合同的完工百分比等因素的制约,会造成合同期间内某一时段的利润不真实,对拥有众多建造合同的大型企业来讲有时会形成很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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