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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的通知

2013-06-1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会计部函〔2013〕212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针对近期日常会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现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总第8期),作为会计监管的专业判断依据。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6月18日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 年第1期,总第8期)
  问题 1: 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发生差错,并追溯调整前期报表?
  解答: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 年第 1 期,总第 4 期),不应简单将会计估计与实际结果对比认定存在差错。只有在上市公司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未能合理使用前期报表编报时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情况,才能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存在差错。前期会计估计存在差错,并不必然进行追溯调整,只有当上市公司确定相关因素导致会计估计差错累计影响数切实可行且该差错重要时,才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前期报表,否则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问题 2: 上市公司发生企业合并时,若上市公司与被合并主体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的时间接近一年,是否可以将该交易判断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解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一企业合并》及其讲解,判断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要求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为非暂时性的。具体的时间性要求为:在合并日之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合并日之后所形成的报告主体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一年以上(含一年)。此外,如果合并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与拟收购主体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的时间超过“一年”,还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相关规定,判断合并交易与之前上市公司与拟收购主体成为同一控制下企业的交易是否为一揽子交易。
  问题 3: 对于上市公司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是否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解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前提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存在暂时性差异。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还应基于谨慎性原则,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就专项储备而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三号》计提安全生产费时,企业并未与外部发生交易,未产生资产、负债,也未导致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增加与减少。已计提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作为“专项储备”在所有者权益中列示,并非企业的负债,由于专项储备会计处理的特殊性,一方面影响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影响权益,按照《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一期,总第8期)的规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财会〔2009〕8 号
  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问题 4: 上市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是否仅有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才能按照应收金额计量?
  解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一政府补助》的规定,对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可以按应收金额计量。
  问题5:上市公司与政府发生交易取得的收入,是否均认定为政府补助?
  解答: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2012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 25 号),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一收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作为营业收入列报。在判断该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考虑该交易是否具有经济上的互惠性,与交易相关的合同、协议、国家有关文件是否已明确规定了交易目的、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属于政府采购的,是否已履行相关的政府采购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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