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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1993-12-1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会字〔1993〕80号
 
  为了搞好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企业主要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为增值,按增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二、对清理出来的一九九一年底以前发生的各种潜亏,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以有关部门批准后,属于应分期摊入成本的,借记“管理费用_潜亏摊销”科 目(金融企业列入“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经批准冲销有关资本的,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三、对清理出来的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一九九一年底以前发生的产品损失,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规定处理时,借记“营业外支出_处理产成品潜亏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四、对清理出来的客观原因造成的资产净损失,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核实后,区别情况处理:冲减公积金部分,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用公积冲减不够的部分,冲销实收资本,借记“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五、对清理出来的一九九一年以前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贷款的损失部分,报经批准作为银行呆账损失的,先冲减有关的损失,借记“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多余部分转作营业外收入,借记“长期借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_清理贷款收入”科目。 
  金融企业对于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报经批准后,冲销贷款呆账准备,借记“贷款呆账准备”科目,贷记“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科目。 
  六、在清产核资期间,清理出来的企业各项账外资产,入账时,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累计折旧”等科目。
  七、企业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增加的资本公积,在按清产核资的政策规定冲减各项资产损失后,如有余额,转入实收资本,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 科目。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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