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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代开发票工作 重庆地税提出工作要求

2010-04-28 文章来源:曲绍楠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近日,重庆市地税局下发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67号,下称通知),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249号)下发后出现的一些新情况作出进一步明确。

  通知指出,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通知明确,申请代开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凭有关证明材料,向营业税缴纳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凡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外区(县、自治县)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代开发票的程序为:

  申请人提出代开发票申请,分为自行申请和集中申请。

 

  受理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核对,经核对一致的,方可受理。

  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代开各类劳务费、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发票金额单次或月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实行按实征收。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办人录入相关数据,向申请人出具《文书受理通知书》。管理员或办税服务厅相关人员办理税款结算,经按代开发票权限和程序审核后,申请人凭《文书受理通知书》到办税服务厅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税款结算和审核程序。

  征收税款。经审核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收税款及其附加费。代开发票经办人应根据申请人类型以及服务内容,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征收)率表(企业适用)》(见附件5)、《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征收)率表(个人适用)》(见附件6)的标准执行。实行按实征收的,依据管理员或办税服务厅相关人员办理的税款结算手续征收税款及其附加费。

  发票填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实行“先税后票”,已征收税款的代开发票申请,代开发票经办人应按照申请人所提供的经营活动证明确定的经营项目、征收税款的计税依据,按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为其填开,并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盖章位置应在“备注”栏中间,避免压盖代码和合计(小写)等栏目。代开发票时,须在发票备注栏内填写纳税人已申报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在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代开发票作废、退票处理:

  申请人在代开发票开具当月,发生经营业务终止或取消、退回经营款项、开票有误等情形,代开票税务机关收到退回的全部发票联次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税务机关可即时作废。发票作废时,应对全部发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受票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经营款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全票开具红字处理。

  代开票税务机关应将开具红字发票证明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当纳税人代开票后,发生作废、退票、开具红字发票,涉及多缴税款经代开票税务机关核批应当办理退库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纳税人从其开户银行账户转账缴税的,将税款退至纳税人缴税的开户银行账户;个人现金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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