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7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公告2013年第4号,就股票转让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买入价的确定有关问题做出三点明确:
1、纳税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
2、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3、个人转让股票,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有关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账号taxlangzi)提示:天津市地税局发布的公告追溯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或许是受到今年年年初,上市公司两面针出售所持有的另一家上市公司中信证券限售股补缴营业税案例的影响,多数地区出现了针对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发行的股票,在上市后限售期满减持环节征收营业税的案例。在2013年6月2日举行的金融企业税务专题培训班上亦有不少学员提及两面针的案例。中国会计视野一位很资深的网友透露,两面针案例最终在确定买入价时是采用的中信证券上市首日收盘价也就是5.01元,而不是其发行价4.50元,更不是首日最高价5.58元。但是本次天津地税的公告则坚持采用招股说明书确定的发行价。与之类似,厦门地税2013年第3号公告也规定采用招股说明书发行价,天津和厦门两者规定一致。据了解,两面针的案例得到了总局督查内审司的认可,由此可见,总局相关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对类似计税依据的确定似乎还存在一定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