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大型商场2011年度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种费用2684451.79 元,其中:信用卡手续费500000.05元,装潢费6844.00元,水电费322758.75元,广告费325299.14元,促销费369881.20元,代收代付工资1151668.65元,进场费8000.00元,并将收到的款项通过往来、费用科目进行帐户处理,节余挂帐。税务部门检查后将此收入认定为应税收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该商场追缴了营业税及相关税费、滞纳金,合计15772.34元。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了纳税人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了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另外,《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的问题》(国税发〔2004〕36号)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应方提供一定的劳务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费、促销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故商场通过分解收入,挂往来帐,冲减费用,减少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偷税行为,应予追缴少缴税款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