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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09-0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
国税函〔2000〕698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码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码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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