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0〕78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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