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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03-0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
财税〔2001〕21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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