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1128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6〕3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期一些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以下简称《批复》)下发后,各地对各类垃圾处置费是否均不征收营业税的理解不一。为统一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批复》中所称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垃圾处理劳务"是指生产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填埋、焚烧、资源利用等业务。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整理、运输等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所取得的垃圾处理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7〕2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中明确,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由于垃圾处置涉及各个环节,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执行均不一致,现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处置垃圾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以前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8〕62号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明确对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其所称的垃圾处置,是指专业从事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