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6〕3号
中国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财税[2013]6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二)项自2013年1月1日起"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修改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三)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
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二、关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一)“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二)“提供养育服务”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三)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四)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五)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三、关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问题
1.“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2.“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
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四、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
教育劳务营业税最新政策解读
随着现在教育机构乱收费现象的日益严重,社会上依托学校进行“办班培训”的机构增多。“择校费”、“培训费”等收入在学校的收入中占有的比例越来越大,由于在以前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相关政策中,并未严格界定教育机构各种收费项目的具体免税范围,导致部分教育机构通过巧立名目等手段,将学校通过非正规途径取得的收入并入正常教育收入,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税务机关本着“实质课税”的原则,颁布了新的政策明确了学校享受营业税优惠的具体项目,尤其明确将对“择校费”课税。这一做法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讨论,有的专家指出,税务机关的这种做法无异于承认学校的这些收入的合法化。会导致乱收费的加剧,更有可能“羊毛出在羊身上”,加重学生的负担。但是税务机关课税的对象是“取得”和“收入”,根据学校的实际取得的收入征税从税收“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来讲是无可非议的,但笔者认为仅从税收的角度来规范教育机构的收入是不够的,这需要更多的相关部门共同探讨解决,从更多的角度制约,营造一个合理的教育收费环境。
[政策变化要点]
新颁布的财税[2006]第3号文件主要是针对财税[2004]第39号的具体条款给予了解释,下面,我们将对照相关政策来一起探讨新政策的变化要点。
一、规范学历教育范围
在财税[2004]第39号文件中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并没有对学历教育的范围和从事学历教育的机构资质进行规定,根据这一情况,在新的文件中对学历教育和从事学历教育的机构赋予了解释。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地方是:幼儿园,托儿所不包括在学历教育内,但是成人初中、高中、本专科,还有网络教育则包括在内。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这里文件还有一个特殊规定: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也就是说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将不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待遇,而符合规定的民办学校也可以享受该政策。
二、明确免税项目,规定“择校费”纳税
在新的文件中明确了,学校免征营业税收入的收费对象必须是计划内招生的在籍学生。这里限定了两个条件:一、招生计划内,二、在籍,这样一来,学校临时在社会招收的长短期培训班收取的费用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在新的文件中,免征营业税的具体收费项目也进行了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新的文件还特殊指出了,超过规定标准的收费还有“培训费”和“择校费”不属于教育义务收费,必须缴税。
三、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免税具体规定
文件规定可享受免税的“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提供养育服务”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文件中重点强调了,无论是公办和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其收费范围都必须经过严格审定,其中公办的需要财政和价格部门审定并报请省级以上政府,而民办则也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并公示。
另外,超出以上收费标准的部分,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四、“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免税新规
财税[2004]第39号文中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新的文件中对“政府举办”给予了严格规定,即“政府举办”的就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机构”。同时举办进修、培训班的收入必须进学校统一帐户,作为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管理。而对学校下属单位另立帐户举办进修、培训班的行为将不免营业税。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新的文件颁布后,学校在财务处理过程中,应注意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对没有单独核算的,所有收入都将一并按照规定纳税,本文件已经于1月1日开始执行,相关单位应谨慎进行财务处理,防止发生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