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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2010-07-2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
  财税〔2010〕64号
 
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厦门、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享受免税的服务外包业务具体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别
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解读财税[2010]64号:离岸服务外包营业税优惠政策有三方面调整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下发《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以下简称"新文件"),相关企业十分关注,纷纷向税务机关咨询:和《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相比,财税[2010]64号文件有哪些优惠政策调整?笔者归纳出三个方面。
  调整之一:优惠区域有所扩大。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优惠政策,是由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而来,推广范围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去年国家认定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20个城市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今年2月,国家又认定了厦门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因而财税[2010]64号文件把厦门也列入了优惠区域。企业只有在这21个城市范围内(含所辖区、县等全部行政区划)注册,才能享受优惠。
  调整之二:优惠门槛降低。财税[2009]63号文件规定了须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财税[2010]64号文件则没有任何前提条件限制,即使不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也可享受营业税优惠。
  应当注意:财税[2010]64号文件只涉及营业税优惠调整,而财税[2009]63号文件还包括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适用15%低税率;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提高到工资总额的8%.如果不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虽然可享受营业税优惠,但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调整之三:直接转包也可以享受营业税优惠。根据财税[2010]64号文件规定,只要是境外单位与其签订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规定范围内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就可以免征营业税。而财税[2009]63号文件则未提到"直接转包"。
  既然规定了"直接转包",则再转包就不能享受优惠。假设A公司与境外B公司签订合同,A公司转包给C公司,C公司又转包给了D公司,D公司为B公司提供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则A公司不能享受优惠。
  不管是否再转包,接包方因为没与境外单位签订合同,收入是从境内转包方取得,所以不能享受优惠。
  最后需要强调,免征营业税的对象是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而不是指企业。如果除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外,还承接了国内的服务外包业务,则从国内取得的收入部分不免税,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假设某服务外包A公司在南昌注册,8月份与境外B公司签订合同,为B公司提供系统软件开发服务,B公司付给A公司200万元;A公司还为本市F公司提供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F公司付给A公司80万元。则200万元免税,80万元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A公司8月份应纳税额80×5%=4(万元)。
 
解读财税[2010]64号: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2010年7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明确从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北京、天津、大连等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通知旨在进一步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于2009年4月出台《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中的营业税免税优惠政策的扩伸。对该政策的具体执行时,应着重掌握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适用免税政策的主体
  较之63号文,64号文扩大了适用免征营业税的主体范围,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扩大了适用的城市:从63号文的"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扩大到64号文的"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包括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城市,新增了1个城市--厦门;
  (二)扩大了适用的企业:从63号文的"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扩大到64号文的所有企业,即只要是注册在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论是否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也不论是否经过认定,均可免征营业税。
  63号文中的享受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企业必须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且必须经过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的联合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六个条件: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5、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6、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二、适用免税政策的收入范围
  64号文对免税收入适用范围延继了63号文的表述方式,都是"定义+附件列举",所列举的服务外包业务的具体范围都是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三大类。但在定义和附件列举的具体内容上都有所扩展或进一步明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在定义中明确了"直接转包"的业务提供方式,即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方式,既可以是本企业亲自提供,又可以由其直接转包的企业提供。此前的63号文对此并没有明确。
  (二)在附件列举中增加了"企业运营服务"的类别,且进行界定,使"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增加到四个类别。附件规定"企业运营服务",是指"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此前的63号文,虽然在正文第二条中规定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四种类别,但在附件的具体列举中却少了"企业运营服务",只有三种类别,没有对"企业运营服务"进行界定,而且在正文第一条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定义中又强调必须为附件中所界定的服务。因此,基层税务机关具体执行中产生过不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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