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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1-07-03 栏目:营业税
财税〔2001〕117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62号
)
,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营业税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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