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享阅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1-08-23 栏目:营业税
财税〔2001〕145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下发以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方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娱乐业”税目的范围,应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