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法律法规库中央税收政策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3-12-3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税〔2013〕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
  (二)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科技园工作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三)企业在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2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六)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七)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科技园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定期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列明纳税人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
  七、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凡纳税人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科技园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政策解读: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变化

  2013年底,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科级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孵化器)能够享受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本期《税务专版》将为您解读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和科技园在享受优惠政策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孵化器"容量"进一步放宽
某区一家孵化器企业财务人员获悉新政后,立即前往税务机关咨询是否能享受优惠,该孵化器内原先只有16家孵化企业,占全部企业数量的80%,尚未达到原先政策规定的条件,所以一直未能享受优惠政策。
税务人员详细介绍,相对于2007年的老政策,2013年底出台的新政策对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孵化器条件放宽了,主要体现在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比例要求下降。原财税(2007)12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而最新的财税〔2013〕117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孵化企业数量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含75%)以上"即可。按新政策的规定,该企业就达到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孵化器内"孵化企业"门槛降低
某开发区一家大型孵化器企业的老总看到新政策后非常高兴。他说:新出台的政策更加合理,特别是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孵化企业,新政策取消了注册资金限制,增加了划型标准;并将老政策中的"收入占比"改为"研发费用占比",这一修改非常具有可操作性。根据新政策的规定,孵化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应低于4%。
税务人员也表示,新政策降低了孵化企业的门槛,除上述变化外,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时间。财税(2007)121号规定"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而财税〔2013〕117号规定"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二是营业收入。财税(2007)121号规定"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而财税〔2013〕117号规定"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三是场地面积。财税(2007)121号规定"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而财税〔2013〕117号规定"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明确了享受时间和违规责任
听说有新政策出台,不少孵化器和科技园的财务人员纷纷咨询税务机关新政策从何时开始执行。
税务人员指出,新政策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税收优惠的享受时间和范围:即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咨询"等涉及"营改增"的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同时,新政策还特别明确了纳税人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凡纳税人骗取两个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两个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出租和孵化服务"要单独核算
近日,某区地税局对一家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上门走访服务时发现,该企业2013年申报缴纳"服务业-其他租赁"营业税近10万元、缴纳房屋租赁营业税近20万元,经询问财务负责人,系该公司出租房产、土地所产生的收入近600万元申报缴纳的营业税。
税务人员对企业的相关申报和财务资料进行了核实,认为该公司符合新政策规定,企业出租房产、土地所产生的收入的近600万元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税务人员随即告知该公司财务人员到地税机关办理营业税减免手续,并在批准后对已缴纳的近30万元营业税办理了退税手续。
税务人员特别提醒孵化器及科技园企业,"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享受优惠的项目取得收入应当单独进行核算,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应按要求进行认定和备案
某区近年来施行"科技强区",不同规模、不同级别的孵化器和科技园数量已经多达数十家。该区科技主管部门专门致电税务局询问:是否这些孵化器都能享受税收优惠?
该区税务局为此召开了孵化器及科技园企业现场见面会,并告知企业新政策中的"孵化器"和"科技园"需由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定期进行审核确认,并在出具的相应的证明材料上列明纳税人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同时,孵化器、科技园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应当先按税务机关的资料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申请后方可享受。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