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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2013-12-1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现将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12月23日
  近期,部分纳税人来函,请总局明确其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是一种转让经济权益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目前尚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范围,因此,暂不能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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