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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两端物流服务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3-09-2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5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现将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两端物流服务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铁路局所属运输站段提供的装卸业务、煤炭抑尘业务、门到站和站到门的短途运输业务(主要包括公路短途运输、内河短途运输)、装载加固业务、铁路货场内的仓储业务等两端物流服务,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规定的集中缴纳营业税的中央铁路客货运服务范围,应按照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规定,由提供服务的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后两端物流服务有关营业税和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10月08日
  一、公告出台背景
  目前,中国铁路总公司正在加紧实施铁路货运组织改革。改革前,装卸业务、煤炭抑尘业务、门到站和站到门的短途运输业务(主要包括公路短途运输、内河短途运输,下同)、装载加固业务、铁路货场内的仓储业务等两端物流服务,由非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并由其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就地申报纳税。改革后,上述两端物流服务将改由铁路局所属运输站段承担,非铁路运输企业不再经营两端物流服务。
  二、如何理解公告内容
  装卸业务、煤炭抑尘业务、门到站和站到门的短途运输业务、装载加固业务、铁路货场内的仓储业务等两端物流服务,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规定的集中缴纳营业税的中央铁路客货运服务范围。铁路货运组织改革,只是将两端物流服务的经营主体由非铁路运输企业改为铁路局所属运输站段,因此,改由铁路局所属运输站段承担的两端物流服务,仍应由提供服务的纳税人按规定就地申报缴纳营业税。自2013年8月1日起,全国实施“营改增”试点,上述两端物流服务中的装卸业务、短途运输业务、仓储业务等应税服务相应改征增值税,这部分改征的增值税也应就地予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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