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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1-05 栏目:印花税
财税〔2004〕173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本文件
自2022年7月1日起
废止。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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