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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0-11-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税发〔1990〕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对军火武器的研制和供应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经研究,考虑到军火武器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现明确对下列合同免征印花税。 
  一、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1990年11月27日
  抄送:国防科工委、兵器工业总公司、航空航天工业部、机械电子工业部、核工业总公司、船舶工业总公司、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武警总队、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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