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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三峡发电资产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1-29 栏目:印花税
财税〔2004〕183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湖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向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出让发电资产(26台发电机组及相关发电设施)过程中应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请遵照执行。
2004年11月29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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