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应交的营业税已改征增值税。现决定全文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8日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应交的营业税已改征增值税。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2号公告)规定的仍为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应交的营业税等内容,为此,应全文作废。
二、主要内容
全文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2号公告)。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的执行时间为自2017年8月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