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1月10日 总局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税务总局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按照即查即改、立说立行的要求,对纳税人和基层税务部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已落实和明确的问题公示如下:
问题1.建议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优化纳税服务。
答复:税务总局进一步转换职能,简化税务行政审批。一是取消了9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即:①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②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③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④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中资源综合利用数据核准;⑥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⑦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计划及调整计划核准;⑧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的审核;⑨对于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对外支付项目的审核。二是下放了2项税收管理权限,即:①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②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审核,下放至省(含)以下税务机关。三是出台了创新行政审批方式的意见。201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创新税务行政审批方式提升办税服务效能的意见》(税总发〔2013〕127号),强调把握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为出发点、以落实办税服务制度为抓手、以强化对税务行政审批权的监督检查为保障、以推行绩效管理为手段四项基本要求,实施审批事项前移提高审批效能,创新行政审批方式推进网上审批,深化办税公开推行“阳光审批”。与此同时,税务总局还组织了简化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检查督导。
问题2.建议进一步完善纳税服务制度,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答复: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全国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规范》(国税发〔2012〕122号)和《12366北京呼叫中心全国业务运行管理办法》(税总发〔2013〕2号),规范12366热线工作,完善热线运行机制。印发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总局咨询专家推荐产生办法(暂行)》(税总发〔2013〕92号),组建了税务总局咨询专家团队,为12366热线服务提供专家支持,确保热线咨询答复统一、权威、准确、及时。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明确了税务机关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制度规范,使权益保护工作有章可循。
问题3.建议为大企业提供更多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举措。
答复:2013年,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145号),指导各地为大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一是健全多层次沟通联系机制,建立大企业联络员制度、大企业工作小组制度、常态化走访工作机制、税企高层对话机制,加强税企沟通。二是建立健全涉税诉求快速响应机制,规范涉税诉求处理流程、健全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度和涉税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完善大企业涉税事项纵向协调机制,高效处理诉求。三是规范和完善税企合作机制,推进税收遵从合作协议谈签工作、试行大企业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制度、建立大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指南,创新服务产品。四是推进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的完善、制定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测试指标体系、开展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测试工作、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指导大企业加强内部风险控制。
问题4.建议尽快实现12366热线知识库与税务网站咨询平台的互通共享
答复: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升级改版时,12366知识库办税流程和表证单书内容已在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办税指南”栏目中向公众发布并定期更新。2014年1月1日起,12366北京呼叫中心和税务系统12366热线承接了税务总局门户网站纳税咨询栏目的业务运维工作,通过12366系统和税务总局门户网站的对接,咨询服务人员可充分利用12366知识库资源对网上咨询进行答复,实现12366知识库与税务网站咨询平台的互通共享。
问题5.建议进一步明确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答复: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2013年12月,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对于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资格条件、期限计算、费用分摊、事前备案管理等作了更加明晰的政策规定。
问题6.目前,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重难度大,建议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答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2013年,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将政策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问题7.建议明确“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便于基层征收管理。
答复:“营改增”后,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执行,原有企业“营改增”后所得税征管范围维持不变。
问题8.建议进一步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限,提高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效率。
答复:2013年7月4日、11月29日,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赋予定州市辛集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权的批复》(税总函〔2013〕3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赋予绥芬河市和抚远县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权的批复》(税总函〔2013〕661号),赋予具备地市一级经济管理职能的省直管县(市)出口退税审批权,进一步下放了出口退税审批权限。
问题9.鉴于相关文件未明确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问题,致使有的非居民企业不能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建议进一步明确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复:201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明确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主导方、备案资料、备案程序及对未分配利润的税务处理等内容,规范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
问题10.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规模快速增长,但很多电子商务企业由于无法提供报关单等材料,无法享受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建议解决电子商务企业出口退税有关政策问题。
答复: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201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下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该政策突破了困扰我国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制度“瓶颈”,将大大降低相关企业的成本,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问题11.总局职能部门有工作交叉、运转不畅、沟通不够、口径不一等现象,希望加强工作统筹协调。
答复:针对上述问题,在这次教育实践活动中,总局进一步完善工作统筹机制,加大工作统筹协调力度。一是强化领导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并确定一名局领导专门负责工作协调。二是对重大工作实行项目负责制。对金税三期工程建设、“营改增”试点扩围、绩效管理、领军人才培养、税制改革等重大工作项目分别成立了领导小组或专题工作小组,集中攻坚,统筹推进。三是对日常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对办文办会、涉税政策、税收检查、考评项目等方面日常工作,明确由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稽查局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有效防止工作交叉和重复。
问题12.建议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修订文秘工作规范,指导基层文秘工作。
答复:为规范税务系统文秘工作,2013年税务总局修订相关制度,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文秘工作规范〉的通知》(税总办发〔2013〕153号),并且修订了《文秘工作手册》。工作规范和工作手册包括文秘工作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收文管理、发文管理、印章管理、签报管理、档案管理、机要交换等内容,实用性和操作性较强,可供各地税务机关学习借鉴。
问题13.建议畅通渠道,开辟网上“群众意见栏”,广泛听取纳税人意见和建议。
答复:2013年10月,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进行了改版,建立了包括局长信箱、违法检举、违纪举报、纳税咨询、在线访谈、税务微博、意见征集、网上调查、网站建议等方便公众参与的模块。2013年,税务总局通过上述渠道共收到纳税人意见和咨询1400多条,其中需要回复的信件占52%,已经及时办结。2013年,还利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举办了以扩大“营改增”、廉政建设、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反避税等为主题的在线访谈。
问题14.建议开通总局内部网站,便于基层了解总局工作动态,及时掌握总局最新精神和工作部署。
答复:2013年,税务总局对总局内网进行了升级改版,丰富了网站内容。12月总局内网已与河北、辽宁、江苏等20个省国税局、地税局的内网联通,2014年春节前将与所有国税局、地税局联通。届时,各地基层税务干部可访问总局内网。
问题15.建议制定干部教育培训长期规划,明确干部教育培训的方向和目标。
答复: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2013-2017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明确了2013-2017年税务干部教育培训的目标、内容、重点任务和组织保障措施,以进一步深化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提升干部教育培训质量,为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问题16.建议加强总局机关干部的理论学习,丰富学习形式,提升学习效果。
答复:为进一步提高税务总局机关党员干部,特别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理论素养,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全党大兴学习之风的重要讲话精神,已经修订《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党员干部学习交流制度》,明确了学习的重点内容,创新学习与交流研讨的组织形式,把学习纳入绩效管理,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保证学习的效果。
问题17.建议修订国税系统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规范国税系统非领导职务设置和管理。
答复: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厅局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税务总局党组下发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厅局级非领导职务设置和管理办法》(税总党组发〔2013〕85号),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厅局级非领导职务的职数限额、任职条件、晋升程序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同时,明确省级国税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处、科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和管理办法。
问题18.建议总局加大对先进典型的选树和宣传力度,激发税收事业发展的正能量。
答复:长期以来,税务总局党组注重发现、选树、宣传税务系统的先进典型。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一是开展了“寻找最美税务人”活动,各地推出典型个人201人。二是开展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经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正在对拟表彰200个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和100名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进行公示。三是开展典型事迹报告,组织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先进典型巡回报告团到北京等地巡回演讲,集中宣传施星灿、许中堂、刘湘平、崔立国等4名同志的典型事迹。
问题19.希望适度下放集中采购权限。
答复:2014年1月,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系统实施批量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4〕5号),将碎纸机、复印纸、空调、扫描仪4个品目授权省级国税局组织批量采购,以上4个品目的紧急采购审批也由省级国税局负责。此外,将耗材类产品纳入分散政府采购,不再组织耗材类产品协议供货。
问题20.开展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基本建设情况清理,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答复:在教育实践活动期间,税务总局在全国国税系统开展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基本建设情况“三清”工作,在各省国税局自查的基础上,总局组成三个检查组,于11月20日至12月20日对山西、内蒙古、青岛、广西、江苏、安徽、湖北、厦门、重庆、云南、甘肃、青海12个省市开展了重点项检查。到目前,全国国税系统腾退办公用房20.8万平方米,清理超标车辆737辆,停建基建项目993个,压缩“三公”经费15053万元。
与此同时,开展“三察”工作,察访“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察访不依法行政、办事效率低下现象,察访“吃拿卡要报”现象。共发现和纠正各类问题446人次。2013年,全国国税系统给予组织处理的305人、批评教育636人,查处“四风”问题案件57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9人。
问题21.建议总局加强对基层财务管理工作的联系和指导。
答复:税务总局进一步拓展与基层的联系渠道,一是建立基层联系点制度,确定内蒙古牙克石市、辽宁省彰武县、山东省高密市、湖北利川市、四川省芦山县、新疆木垒县等6个县级国税局为基层财务工作联系点,便于总局听取基层财务部门的意见,了解基层财务状况和工作开展情况。二是建立了外网财务工作意见反馈公共邮箱(cwsemail@126.com。),及时收集各地对财务工作的意见建议。三是建立业务工作短信提醒制度,财务司各处室通过短信方式及时将相关政策和工作安排告知各地。此外,总局前不久还下发了《国税系统预算管理工作规程》,指导各地加强预算管理工作。
问题22.建议下发中介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开工评审和竣工审核报告有关样稿。
答复:税务总局根据有关制度规定,整理了中介机构基本建设开工评审和竣工审核报告样稿, 已在税务总局内部网站上公布。
问题23.建议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管理,严格执行八项规定。
答复: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税务总局及时修订完善了《国家税务总局外事工作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制度,对税务系统因公出国作出了严格规范。
问题24.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税务信息系统的高度集中,各地税务部门在信息化工作中引入了外部信息技术支持人员,建议加强外部信息技术支持人员的管理。
答复:2013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外部信息技术支持人员管理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3〕111号),从税务系统外部信息技术支持人员的对象、管理责任、安全保密要求、上(离)岗管理、考核管理等方面,规范了外部信息技术支持人员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