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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2025-07-1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为进一步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一条中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规定的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整。 
  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房地产财税网注】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之外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的征收既包含生产(进口)环节,还包含零售环节。生产环节税率依据车型和排量而定,零售环节额外加征一道10%税率道消费税。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一道10%消费税。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
  二、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三条中的零售环节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与购车行为相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以精品、配饰和服务等名义收取的价款。  
  四、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自2025年7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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