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 
  现将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公告如下: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的解读
2012年10月18日 
  催化料、焦化料为什么要征收消费税?
  催化料、焦化料是石油炼化企业对原油在常减压生产工艺环节产生的产品,其特性属于重质燃料油,同类产品如腊油、渣油等就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8]167号)中明确为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因此,催化料、焦化料也应当征收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