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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2010-07-2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税函〔2010〕347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10〕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转让码头泊位、机场跑道等基础设施性质的建筑物行为,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废止和修改的第一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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