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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06-2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
  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
  依照《规定》应当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运营以下互联网平台的企业:
  (一)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二)网络直播平台;
  (三)网络货运平台;
  (四)灵活用工平台;
  (五)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
  (六)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七)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
  (八)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互联网平台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运营企业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运营企业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均未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设立的运营主体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本公告所称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通过域名在境外的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境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或者境内的购买方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涉税信息的报送内容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附件1);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填报时注明。
  (二)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
  1.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附件2),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下列身份信息:  
  (1)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专业服务机构标识、联系方式等信息;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以及其他服务的专门机构。
  (2)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2.运营网络直播平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时,应当同时填报《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附件3)。
  直播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网络主播从事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等网络直播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网络主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直播、实时交流互动、上传音视频节目等形式发声、出镜,提供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的人员。
  3.为小程序、快应用等互联网平台提供基础架构服务,或者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同时填报《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附件4)。
  4.上述身份信息填报内容发生变化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时,注明信息状态标识;上述身份信息填报内容未发生变化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重复报送。
  5.境外互联网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无需报送。
  (三)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1.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附件5),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的下列收入信息:
  (1)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等;
  (2)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
  (3)交易(订单)数量。
  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在当期取得的与之相关的销售款项(全部价款和增值税税额的合计),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销售款项,不扣除取得平台企业、政府机关、支付机构等实际补贴金额以及向平台企业支付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退款金额是指当期发生的退货退款、不退货仅退款、服务退款的金额。
  收入净额是指当期收入总额减去退款金额后的净额。
  取得互联网平台合法虚拟货币等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的,按照实际取得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之日平台的折算规则,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算收入。
  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的确认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
  2.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中国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6),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上季度收入信息。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的,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可暂不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该购买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收入信息。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涉税信息的报送时间和方式
  (一)报送时间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上季度的收入信息。
  (二)报送渠道
  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
  1.电子税务局;
  2.数据接口直连;
  3.税务机关提供的其他渠道。
  (三)《规定》施行后的首次报送
  1.《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2.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首次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四)延期、更正和终止报送
  1.互联网平台企业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报送涉税信息的,应当填报《延期报送涉税信息申请表》(附件8),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并出具《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附件9)的,可以延期报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附件10)。
  2.互联网平台企业发现报送涉税信息有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报送。
  3.互联网平台企业终止互联网经营业务的,应当自经营业务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填报“运营结束时间”,同时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当期涉税信息。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相关方提供其他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要求提供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相关方应当配合,按照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要求,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不得以技术原因、账号限制、数据权限等理由拒绝、隐瞒。
  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方主管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税务机关发现涉税风险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通过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时,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相关方提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未按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处理
  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据《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形按规定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一个年度内2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未按照本公告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事项
  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按照办理涉税信息报送的当月1日或者业务发生当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报送涉税信息的时间、方式,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收入的确认时间,以及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等事宜,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七、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xls
   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xls
   3.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xls
   4.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xls
   5.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xls
   6.平台内中国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报送表.xls
   7.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xls
   8.延期报送涉税信息申请表.xls
   9.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xls
   10.不予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xls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6月26日
 
跨境电商店群模式税务风险简析与应对:基于15号文视角
sunnychan
  在跨境电商蓬勃发展的当下,店群模式凭借多店铺布局带来的流量与规模效应,成为不少企业拓展版图的利器。但该模式需关联众多公司,企业常借助代持协议,找大量人员注册公司以支撑店铺运营。2025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文《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发布,让店群模式长期隐藏的税务风险浮出水面,亟待企业审慎对待。一、15号文下店群模式税务风险
  (一)信息报送与主体界定模糊风险
  15号文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收入等涉税信息。在店群模式里,众多店铺对应不同登记公司与实际控制主体,报送信息时易出现混乱。若各公司在大陆,按规定需报送信息,可店铺收入归属却存在争议。
  从法律形式看,收入登记在注册公司名下;从经济实质讲,可能属于实质控制的如香港公司,通常做法,跨境电商企业通过代持协议,用大陆人员注册多家公司开设店铺,实际运营与利润归属香港母公司,在信息报送时,就难以界定纳税主体,一旦处理不当,易引发税务机关质疑,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罚款风险 。
  (二)资金流规范风险
  在跨境电商资金流转中,涉及境内外多账户操作。店铺收入经第三方支付平台归集后,可能流向境内外不同主体账户。当税务机关依据15号文核查时,若资金流混乱,如资金随意在代持公司账户、个人账户与实质控制公司账户间流动,无合理商业理由,会被怀疑存在隐匿收入、转移利润等问题。
  举例来说,一家采用店群模式的企业,部分店铺收入先进入一个或几个第三方支付账户,再辗转进入香港或国内公司账户,资金流转环节多且缺乏清晰记录,税务机关在审查资金流时,难以判断收入真实性与完整性,企业可能面临税务稽查与处罚 。
  (三)香港公司代持成本与风险
  若试图通过将店铺代持在香港来规避报送税务风险,企业需要意识到,注册和运维一个香港公司的成本并不低,至少1万起步,包含注册费、秘书服务、税务申报、法定审计等费用。
  并且,通过香港公司代持还存在税务风险,如隐名股东(实际控制企业)的收益可能被认定为“香港来源所得”,需缴纳利得税或薪俸税;若涉及跨境资金流动,需符合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份子资金筹集条例》的审查要求;若隐名股东为内地居民,还需遵守内地外汇管制(如ODI备案)与香港法律的双重合规。
  二、过往税务稽查判断依据与启示
  过往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主要从以下方面判断跨境电商企业税务合规性。数据比对是关键手段,将电商平台交易数据、第三方支付流水、企业申报财务报表数据相互印证。
  物流轨迹核查也很重要,税务机关会追踪货物从国内发货到境外签收的全过程,查看物流单据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与销售订单关联度。
  此外,成本费用真实性审查必不可少。检查企业成本发票来源、内容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增成本抵扣税款行为。
  这些过往稽查经验启示店群模式企业,要重视数据一致性、物流合规性与成本真实性,建立健全内部税务管理体系,避免税务风险。
  三、企业应对措施
  (一)资金流规范措施
  企业应建立统一资金管理平台,集中管理店群模式下所有店铺资金。所有收入统一进入境内外指定对公账户,禁止随意流入个人账户。明确资金流向与用途,每笔资金流转都要有清晰记录与合理商业解释。
  (二)单据流规范措施
  制定严格单据管理制度,从合同签订、发票开具到报关单填写,都要遵循统一标准与流程。合同内容要与实际交易一致,发票开具及时、准确且与业务相符,报关单信息真实反映货物进出口情况。建立单据审核机制,在单据流转各环节设置专人审核,确保单据真实性与完整性。
  (三)物流规范措施
  选择正规物流合作伙伴,签订详细物流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建立物流信息跟踪系统,实时监控货物运输状态,确保物流信息与销售订单、报关单一致。定期对物流数据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处理。
  (四)综合考量香港公司代持策略
  企业若考虑通过香港公司代持店铺,在决策前需全面评估成本与风险,结合自身业务规模、盈利预期等因素,判断是否值得承担高昂的注册与运维成本。
  若决定采用该模式,要确保代持协议符合香港法律规定,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完成内地外汇管理局的ODI(境外直接投资)备案,保证资金出境合法合规;做好税务规划,利用香港地域来源税制等政策合理降低税负,但要避免税务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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