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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税收检查工作有关指导意见的函

2008-10-1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稽便函〔2008〕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总局工作安排,各地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税收检查已经开展了一个多月,为推进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商银行电子数据的提供
  各地普遍反映,当地工商银行无法提供检查年度的电子数据,严重影响检查进度。经了解,工商银行现在所用数据系统为2007年11月升级版,之前所有电子数据统一存放于其上海数据中心。因此,各地分行和支行确实无法提供电子数据,但所有纸质材料均在当地存放。通过协商,工商银行目前正在将数据资料分省拷出并还原给各地,此项工作预计于十月下旬完成。在此之前,为保证专项检查正常进行,请各地基于纸质资料进行检查,国税部门重点核实企业的成本费用,地税部门重点核实个人所得税问题。
  二、关于检查的方向和方法
  鉴于工商银行的管理与核算高度集中于总行,总局已调配力量加强对总行的检查,重点是:核对其系统涉税业务流程是否依税法设置;总行与下级银行之间的划款是否依税法处理;上下级行间所得税报表及财务报表的汇总情况等。在对以上情况检查时,需要加强总局与各地税务机关的配合,各地税务机关对总局督导组发出的协查要求要高质量完成并及时回复,各地税务机关检查中发现的涉及总行的异常业务,要及时报告总局督导组,需要到总行和辖区外协查的,可及时向总局督导组申请协助。
  三、关于检查要点的提示
  根据各地上报的检查情况,总局对已发现问题进行了归集整理,请各地结合本地情况予以借鉴,详见附件。
  四、关于总局督导组的工作
  鉴于工商银行规模大,分支机构较多,业务复杂,为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总局在北京成立了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组,负责工商银行总行的检查和全国检查工作的指导、督导和协调,各地在检查中如有疑问或有需要与总行检查协调的事项请及时与督导组联系沟通。
  督导组联系电话:010-63043660;010-83153388转6402
  督导组负责人:巫宏标
  联系人:段波、许智
  五、关于每月上报进展情况的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中国工商银行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稽便函〔2008〕96号),各地国、地税局应于每月15日联合报告一次工商银行检查的进展情况,请各地准时报送,内容应涵盖:本阶段开展的工作,发现的问题(分税种,尽可能详细),需在总行核实事项,需请示的问题等。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工商银行检查要点提示
  (根据各地上报问题归集整理)
  一、企业所得税
  1.检查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审核是否按税法规定5%的残值率计算残值;电子设备折旧年限是否不少于5年年限。如果是加速折旧是否在税务机关备案。
  2.在发生的差旅费用中,有无将应列入教育经费的职工培训支出和业务招待费用等支出计入差旅费用。
  3.在业务宣传费用科目中有无列支属于应计入业务招待费用的情况(如从商场购买的商品直接赠送客户)。
  4.在发生的办公费用中,有无将应在职工福利费科目中列支的情况(如职工体检费用等费用)。
  5.有无未按规定取得正式发票及使用假发票的情况。
  6.企业直接发放的未在应付工资科目中核算的加班工资等工资性补贴,是否计入了计税工资范围。
  7.租赁房产发生的装修费用,是否按规定摊销。
  8.有无将属于应由单位员工个人负担的收视费、职工宿舍水、电费、物管费等费用在费用中列支。
  9.银行以物抵债的贷款呆账损失,是否有主管税务部门的批复。
  10.2006年以后职工教育经费是否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实际使用的金额在税前扣除。
  11.在“营业费用—劳动保护费”中有无以现金、购物卡和用发票报销等情况。
  12.企业为职工交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险、职工住房公积金是否按照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比例缴纳。
  13.有无将取得的应税收入计入其他往来帐科目中,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4.落实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向各成员企业(牡丹卡分中心及各发卡机构)通过分润形式下划的银行卡收支分配收入和收入置换的有关情况。重点要审核置换的营业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的银行卡收支分配收入是否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15.有无将政府奖励等收入计入往来帐,未交纳企业所得税。
  16.企业自行开发或购买的软件,是否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
  17.银行卡年费收入是否计入营业收入。
  18.关注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返利业务收入情况。
  19.核销出售公有住房损失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营业税
  1.应交营业税的应税收入是否按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进行申报纳税。企业是否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2.银行的停车场对外出租收取停车费有无直接冲减费用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3.转让不动产有无未缴纳营业税。
  4.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否代扣代缴了营业税。
  5.营业机构取得的支票、结算凭证、u盾数字证书等销售收入有无直接冲减了经营费用,未按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
  三、个人所得税
  1. 各种商业保险及超标准缴付的各种积金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⑴按职工工资30%的比例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负担15%,单位负担15%(在营业费用中列支),上述住房公积金超比例部分未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⑵为员工投保具有商业保险性质的补充医疗保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⑶统一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是由上级工行统一打包缴纳,并未入到员工个人帐户,未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各种类型补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⑴在发放通讯费补贴同时,又报销通讯费,未代扣或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⑵在发放车改补贴的同时,为职工报销燃油费、修理费、停车过路费等,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⑶2007年底车改时对部分中层实行私车限额内的实报实销,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⑷员工的通信费采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制度,报销的通信费未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⑸以发票报销方式,付给职工的交通费、电话补助,未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⑹2005年实行车改,补贴一般员工120元 -180 元,中层以上1700 -2200 元,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⑺对未公休的职工,给予以一定补贴,补贴收入未计入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以各种名义支付给客户的实物、奖励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⑴在“业务宣传费-宣传用品费”及各种费用支出科目中支付给客户的电信及移动充值卡、加油卡、邮票等各种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⑵向业务单位和个人发放、赠送的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⑶积分兑换礼品,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4.各种经济补偿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⑴与员工解除劳动用工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⑵部分离职人员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款,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为本单位职工发放各种奖励、实物等未代扣个人所得税问题:
  ⑴在工会帐上发放的双先奖励、文凭提升奖励、表彰奖金、竞赛奖金、职工旅游费及公园月票等,未计入工资总额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⑵在应付福利费中发放“工资、薪金”等性质的消费卡和实物支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⑶在工会账内发放过节活动费,没有原始票据做为报销凭证,仅以审批单据入账,现金支出,未代扣个人所得税。
  6.因计算等原因未缴或少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⑴一个月里多次发奖金,未并入当月工资一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⑵员工年终奖计算过程中,同一笔奖金存在分解计算现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⑶个人所得税扣缴计算方法有误。一是企业每月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是当月实发的所有应税所得,而是分类计算扣缴;二是有的采取当月工资与当月的奖金、福利及其他收入分开申报个人所得税;三是以实物的形式发给职工的物资没有折合成人民币并入当月应税所得。把应税所得分类分开计税,或实际所发现金与物资分开计算,人为降低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导致每月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7.其他:
  ⑴在各种费用及工会经费中列支工作服费用,内退人员工资、职工医药补贴、过节福利等未并入工薪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⑵将绩效工资分解到所属月份,少代扣代缴个人得税;
  ⑶企业在发放职工奖金等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人为地确定税率,未合并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⑷金融培训学校在开展培训时,工商银行内部职工取得的课时费没有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个人所得税,外聘人员取得的课时费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⑸企业通过“应付福利费”科目现金发放或凭据报销职工医药费,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
  1.股改时发生的增值问题:
  ⑴股改时发生的房产评估增值,未将评估增值部分作为增加的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⑵因股改建账存在会计差错导致房产原值少计,少缴房产税。
  2.房产出售、出租、抵债、抵贷等缴纳房产税问题:
  ⑴出租房产少申报从租部分房产税;
  ⑵抵债资产未出租部份及自用房产房产税申报不足;
  ⑶抵贷资产未足额缴纳房产税。
  3.其他:
  ⑴发生装修费,未并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房屋附属物(包括中央空调、电梯、门、人防设备等)在计算房产税时未并入计税依据;
  ⑵部分分行办公楼长期闲置并准备处置,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五、土地增值税
  1.转让闲置不动产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2.处置抵债资产,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3.处置抵贷资产少缴或未缴土地增值税;
  4.对外处置旧的经营网点,少缴土地增值税。
  六、印花税
  1.贷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采购合同、装饰合同、房屋租赁、房屋装修、财产租赁合同、拍卖合同、抵债资产处置合同、代收费项目合同、助学贷款合同、借款合同等项合同少贴或未贴印花税;
  2. 部分单位发生修理费、印刷费、广告费、保险费等应税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3. 部分营业账簿等未贴印花税。
  七、土地使用税
  抵贷资产未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工商银行税收检查督导组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税收检查工作有关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工行检查组、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工行稽查组:
  为指导和规范各地工商银行检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工商银行税收检查督导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一步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根据各地上报的阶段检查情况,以及云南和上海片会部分省市反映的问题,总局督导组对各地检查工作提出以下基本要求:
  (一)检查工作应坚持从审查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入手,审查财务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如果发现有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要通过检查进行调整。同时,加强对财务管理系统设置的审查,审查其系统设置的会计核算、收入确定、纳税时限等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二)加强对工商银行系统所得税汇总缴纳报表的审核,通过检查,使汇缴企业汇总报表的填制达到上下填报口径一致,体现财务数字的准确性和所得税税款的完整性。
  (三)加强对工商银行系统股改期间资产剥离、转移、评估增值等情况的检查,确保相关税收政策得到具体落实。
  (四)进一步加强各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审查力度,严格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范企业的开支标准,严格审核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范围。
  (五)继续加强对企业呆账、坏账核销的审核,看其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审批程序。
  (六)随着金融行业与国际接轨的发展形式,我们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工行系统资金业务的发展情况,特别是关注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形式,如债券业务、外币业务、利率和汇率掉期等。
  (七)加强地方税种的检查。特别要加强对收入项目、个人所得税项目的检查力度。如对企业年金、各项补贴等情应认真检查统计。
  二、下一步检查工作应重点关注的具体问题
  各地务必重视以下具体问题的检查:
  (一)各地区票据中心的票据移存业务,形成的返利情况。
  (二)贴现收入的递延核算情况。
  (三)牡丹卡业务形成的呆帐核销问题,应严格审核核销金额与年限。怎么搭配补水面霜排行榜好用卸妆油品牌推荐
  (四)关注牡丹卡的透支利息收入,是否按照规定在当地交纳了营业税。
  (五)注意外币业务的收入实现问题,重点关注由于汇率的原因影响收入确认的问题。
  (六)关注银团业务,特别要关注牵头行和参与行发生变化后的纳税问题。
  (七)关注固定资产残值率以及电子产品的折旧年限问题。
  (八)关注以前年度费用在检查年度列支问题。
  (九)关注银行收购他人未到兑付期国库券所涉及的征、免税问题。
  (十)关注国库券兑付手续费收入的纳税问题。
  (十一)关注各地区工行培训中心设置情况、经营情况、费用列支情况。
  (十二)关注抵债资产特别是房产对外出租的情况。
  (十三)关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的财务处理情况。
  (十四)07年与08年所得税率发生了变化,各地区检查组在确认收入项目时,应准确确认收入实现的年限。
  (十五)关注待客理财业务收入。
  (十六)外币贷款业务收入实现的确认是否准确。
  (十七)基金估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十八)黄金买卖业务的纳税问题,是否符合税收规定。
  (十九)关注债券业务的开展情况。
  (二十)关注中石油投资收益情况。
  (二十一)关注牡丹卡积分兑换礼品问题。
  (二十二)关注其他银行的参贷资金项目。
  (二十三)代理保险手续费直接发放的问题,看其业务是否纳税。
  (二十四)关注将房屋、汽车出租给下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没有收取租金的情况。
  (二十五)检查使用假发票问题。
  (二十六)关注资金市场的到期利息收入情况。
  三、总局督导组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按照总局领导的指示精神,总局工商银行税收检查督导组将加大对各地检查的督导力度,现将近期主要工作通报各地,请各地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
  (一)下发工商银行税收检查督导组各期工作简报;
  (二)下发各地涉及总行和分行需核对数据;
  (三)派员赴各地实地督导;
  (四)总结下发各地查补税款排名表。
                                 总局工商银行税收检查督导组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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