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探索建立健全跨境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和跨境税源风险监管机制,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省税务机关开展定向采集境内外主要公开证券市场国际税收信息工作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选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为试点单位,分别开展日常性定向采集纽约、多伦多、上海、法兰克福、深圳、香港、新加坡公开证券交易市场国际税收信息(各试点单位定向的公开证券交易市场见附件1)。非试点单位负责接收和使用采集信息并反馈情况。鼓励非试点单位结合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比照本通知组织开展对口国家(地区)公开证券交易市场国际税收信息采集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收集境内外企业跨境交易涉税信息
根据定向的公开证券交易市场信息类型和特点,各试点单位应积极探索建立信息收集渠道和方法,鉴别并维护稳定、可靠的信息来源。在试点阶段,重点采集与当前主要国际税收风险相关的跨境交易涉税信息;随着试点深入,再逐步扩大到与中国税收相关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所有涉税信息。各试点单位应当按照税务总局指定或其他税务机关请求,开展定向公开证券交易市场专项信息收集和分析工作。
跨境交易涉税信息包括所有主体(含交易双方、交易双方的关联方、中介服务提供方、担保方等)按照境内外公开证券交易市场规定或要求披露的涉及中国税收的跨境交易信息,如跨境利润分配、跨境重大并购重组、跨境债权债务调整、跨境投融资、跨境引入新项目或战略投资者等特定事项信息。
当前主要国际税收风险类型包括:
一是跨境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二是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境外企业或者由中国居民设立的境外企业是否出于合理经营目的需要而设立;
三是从跨境投资取得各种收益的跨境投资者是否正确履行中国税收义务;
四是跨境股权收购与转让、吸收合并、引入新项目或战略投资者等重大重组交易的税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中国 税收规定。
各试点单位可以根据形势发展和本地特点,自行扩大当前主要国际税收风险类型和跨境交易涉税信息收集范围。
(二)信息分析识别及推送
各试点单位应对定向采集的信息,进行分析识别,确定境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填制公开证券交易市场信息推送单(以下简称推送单,见附件2),并及时向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推送;需要跨省推送信息的,由试点单位将信息推送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再由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向下推送到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按月将已经推送的公开证券交易市场信息上传到国际税收管理平台指定位置,供全系统查阅使用。各试点单位应结合“走出去”企业清册等基础信息,重点关注对外投资企业的组织架构,将公开证券交易市场信息推送至相关居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推送单接收单位要及时将接收信息并入相关征管信息档案,用于风险分析、监控和纳税调整等征管活动,发挥信息效用,并将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推送单位,第一次反馈时间不迟于接收推送信息后的60日。
三、有关要求
(一)统筹推进狠抓落实
各试点单位均为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单位或国际税收专项试点单位。定向的境外公开证券交易市场信息构成所在国重要的国别税收信息。定向采集境内外主要公开证券市场国际税收信息试点工作,既是推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一项举措,也是深化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的重要抓手,对创新国际税收工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统筹纳入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和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中安排部署,狠抓落实,早出成效。
(二)及时总结报告情况
各试点单位要及时将工作落实情况和意见建议报告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2016年年度工作总结要专题报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内容含对口公开证券交易市场跨境交易涉税信息特征和规律,采集信息方法和成效,保持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措施和建议等。税务总局将适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通报,推广试点经验,扩大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