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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工作的通知

2014-06-1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税总函〔2014〕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2014年税务总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意见》(税总办发〔2014〕82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分解意见》)的要求,为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12〕14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批复规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执行
  严格落实《分解意见》,是确保税收个案批复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批复规程》实施以来,对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未按《批复规程》送负有税收执法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会签,未将全部案卷材料送交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该主动公开的个案批复没有主动公开,甚至还有部分省没有开展这项工作。根据《分解意见》,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执行《批复规程》,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当于税收个案批复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批复结果报送至上一级税务机关负有税收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备案。
  二、严格责任,从严管理
  (一)从严管理个案批复的事项。实行谁批复、谁负责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以约束、监督个案批复行为。
  (二)严格限制个案批复范围。业务主办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复规程》起草税收个案批复。对超越法定权限的,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或者对其他类似情形的税务行政相对人显失公平的事项,不得作出税收个案批复。对税收个案拟明确的事项需要普遍适用的,应当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认真履行个案批复的请示、批复、会签、审查程序。减少批复随意性,增加权威性。上级税务机关不得跨越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直接答复,税收个案批复必须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作出,并严格执行各项程序。
  (四)坚持向社会公布批复,强化社会监督。
  三、报送相关资料
  根据《批复规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自查、梳理各地贯彻落实《批复规程》的实施办法,包括加强管理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同时汇总自《批复规程》实施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的所有税收个案批复文件(含申请事项、起草说明、调查核实情况、批复等内容),对于不同意办理的个案批复,分析不同意办理的主要原因,总结出税收个案批复的风险点。以上材料请于2014年6月30日前,通过可控FTP“CENTER/督察内审司/督察一处/2014年税收个案批复”文件夹,上报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
  四、适时开展专项督察
  2014年11月30日前,针对各地对《批复规程》的实施情况,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察(抽查)。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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