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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基金个税政策将再次重大调整

2019-02-19 文章来源:正和智酷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月14日晚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九项要求:"积极推动地方各类股权融资规范发展。积极培育投资于民营科创企业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构建多元融资、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鼓励地方政府大力开展民营企业股权融资辅导培训"。
  这意味着,今年1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以及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见创投企业20%税率优惠政策出台)将再次面临着重大调整。
  为什么相关部门的文件仅仅发布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被中办和国办要求调整,其背景是什么?
  一位创投圈的大佬认为:合伙制创投基金如果按照年度所得核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由于项目通常退出金额较大,都会达到35%的税率征收标准,实际税率基本为35%),则相比《通知》出台前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20%实际税率缴纳个税要大大增加税收负担;而备受关注的按照单一基金核算,适用20%税率的计征办法,则要求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成本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显然也不尽合理,未能从更深层次考虑合伙制创投基金的运营框架特点及个人合伙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本质。
  因此,他认为,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创投基金的总体税负是上升的,也就是说,目前的创投基金税收政策尚未充分反映去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关于"将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精神。
  其实,这种情况不是第一次出现。在"营改增"过程中,国务院领导曾多次要求,税负"只减不增",然而在财税部门下发具体文件时,没有充分考虑规范征管给一些要求抵扣的小微企业带来的税负增加,导致部分行业的实际税负明显上升,受到了中央领导的严厉批评。
  我们认为,财税部门作为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应该提升"政治站位"。对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不讲条件、不打折扣、不搞变通、不作选择,坚决贯彻执行、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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