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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的几点建议

2017-05-03 文章来源:财政部 信息提供:财政部 浏览次数:

  自营改增实施以来,减税效应逐渐显现。目前银行仍面临着重要支出项目不可抵扣、未应抵尽抵进项税等问题,影响了政策效果的实现。但随着抵扣链条打通,管理逐步规范,可以预见银行企业的税负水平会呈下降趋势。为保证政策实施效果,推动银行业转型升级,优化收入结构,促进精细化、专业化发展,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发票管理,做到应抵尽抵。建议进一步重申要求银行业加强发票管理工作,区分客户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嫁部分高额税负,降低相关成本。对实际经营操作中较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车用油料费、水电费、燃料费、电话费等,进一步强化税收管理,普及使用专用发票,便于银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简化银行内部损益划转的进项税抵扣操作流程。在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下,由于总分行机构分属不同的纳税主体,机构间相互划转损益导致了大量的内部开票,且需异地传送,再加上管理层级较多,操作风险较大。因此,建议允许银行业内部损益划转免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银行划转后的损益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将银行内部资金往来收入由免税改为零税率。内部资金往来收入(FTP定价收入)在银行全部收入中占比较大,却不构成真实收入。现行政策规定这部分收入免税,虽不会增加销项税,但由于占比较大,使得银行本来就不容易取得的进项税额大部分转出,增加增值税税负,降低银行取得专用发票的积极性。因此,建议将银行内部资金往来收入由免税改为零税率。
  (四)对按照差额征税开具的发票能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按现行政策规定,部分支出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扣除有关项目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该类费用的进项税额比例较低,若能全额(即不扣除工资等项目)进行抵扣,将有效提高银行的进项税额。因此,建议对差额征税开具普通发票,银行业按发票金额5%的税率计入应抵扣进项税。
  (五)完善银行卡收单业务开票问题。目前,银行客户使用银行卡在商户消费的刷卡手续费,由收单行向商户收取,并按照上述路径在收单行、银联、发卡行之间分配。对于涉及的开票问题,建议进一步进行研究,并完善相关发票管理模式。可采取收单行全额向商户开票,但不向上游收取进项发票,收单行、银联、发卡行均仅就自身留存部分收入缴税的模式,从而简化开票流程,降低操作成本。
  (六)进一步明确免税收入对应进项税转出问题。目前,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固定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一般难以准确区分核算金融企业收入对应的进项税款,将大幅度加重税负。建议按照免税收入占比划分不同的档次,按金融业实际情况设置每个档次的进项税转出比例。银行业的免税金融企业收入中无法明确区分的部分,可根据其免税收入占比,按照不同档次的转出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七)完善金融业营改增抵扣的相关实施细则。建议进一步完善金融业营改增相关政策和细则,对于涉及到进项税抵扣的政策作出进一步明确,规范各省市政策执行尺度,指导和帮助金融业纳税人开展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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